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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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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培泳 华进专利事业群

目 录

  • 光学镜头专利权利要求的典型写法

  • A26.4“说明书不支持”问题的研究背景与规范依据

  • 基于无效案例的撰写缺陷分析

    (一)透镜光焦度限定

    (二)透镜面型限定

    (三)参数关系式限定

  • 撰写实务建议

光学镜头专利权利要求的典型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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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镜头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普遍采用“结构特征限定+参数关系式限定”的双层架构,这是由镜头设计的技术本质与专利保护的规则共同决定的行业通用写法。

从撰写结构上看,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会先限定镜头的整体组成框架:

  • 由物侧至像侧依次设置N片透镜,并对关键透镜的光焦度正负与近轴面型的凸凹进行限定;

  • 在此基础上,再附加至少一条核心参数关系式,对镜头的光学性能、结构配比进行约束。

从属权利要求则以参数关系式的细化限定为主,补充更多光学参数的取值范围限定。可以看出,参数关系式是光学镜头专利的核心限定手段和创造性贡献所在。

光学镜头专利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写法,与光学镜头的设计特性高度相关,参考以下案例,下图中所示的两款镜头在光学性能、像差校正效果上存在较大区别,左侧镜头可能更侧重大视场成像,右侧镜头则可能更侧重对畸变的控制。然而,两个镜头的光焦度组合和面型组合均相同(面型组合均为凸凹、凹凸、凸凹),若仅靠镜片数量、光焦度和面型等结构限定,显然无法体现两个镜头的区别,此时,参数关系式就成为区分不同镜头设计、明确保护边界的核心手段。例如,对于下图中的两个镜头,可限定“D1/D2”“R5/R6” 这类关系式的数值范围,将镜头的透镜间距、曲率半径等关键光学参数纳入保护范围,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实际设计的创新点精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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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4“说明书不支持”问题的研究背景与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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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6.4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从审查与无效实践来看,该条款的核心判断标准是: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否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 “直接得到或合理概括”,且这种概括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也不能包含申请人声称无法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对于光学镜头这类精密结构类专利而言,权利要求的每一项限定,无论是结构特征还是参数特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找到对应的技术支撑,否则就会被认定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近年来,光学镜头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中,“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下简称A26.4)已成为高频被引用的无效理由,大量镜头专利因该条款被宣告部分或全部无效。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集中在光焦度限定、面型限定、参数关系式限定三个方面,而多数被无效的专利,均存在 “权利要求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技术特征无充分实施例支撑” 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结合多起已公开的光学镜头专利无效案例,从后端审查与无效视角,反向推导克服A26.4条款缺陷的实务建议,旨在为前端光学镜头专利申请的撰写提供可落地的参考,降低专利在后端无效程序中因“说明书不支持” 被挑战的风险。

本文所引用的均为公开的无效案例,为避免泄露相关方隐私,文中所有案例均不披露申请号与无效决定文件号。

基于无效案例的撰写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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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镜光焦度限定

1. 重要位置透镜光焦度未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1】

权利要求1包括一种多片式镜头,未限定第一透镜和第六透镜的光焦度正负。本案例说明书提供了多个实施例,第一透镜和第六透镜在各个实施例中的光焦度正负设置均相同,且第一透镜和第六透镜的光焦度选择对该镜头的性能和用途有着关键影响。

本案例无效决定中指出:

“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第一透镜为正光焦度、第六透镜为负光焦度,涵盖了第一透镜为负光焦度、或第六透镜为正光焦度的情形,这种情形无法由本专利实施例概括得出,无法预测权利要求1中‘第一透镜为负光焦度、或第六透镜为正光焦度’对应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实施例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且具备相同的性能和用途,这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 非关键位置透镜光焦度未限定,可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2】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片式镜头,未限定第二透镜和第四透镜的光焦度。本案例中,第二透镜和第四透镜在说明书各个实施例中的光焦度正负设置存在不同,且第二透镜和第四透镜在镜头中对光路并非起到关键性的约束作用,而主要起到常规的补正像差的作用。

本案例无效决定中认为:

“第二透镜、第四透镜的光焦度及其物侧面和像侧面的面型均应看成只是适配性地设置,而并未作为对初始结构进行优化的边界条件,即使将其作为边界条件,本领域也可以对其合理概括得出”。

3.关键结构特征的限定不能用参数关系式替代

【专利无效案例3】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片式镜头,并限定了镜头其中两个关键参数的比值范围,但未限定其中某个起关键性作用的透镜的光焦度正负。无效请求人认为,该案例因未限定该关键透镜的光焦度正负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专利权人主张基于说明书的镜头核心效果的描述,以及该参数关系式比值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反推得到该关键透镜的光焦度正负。

无效决定中明确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该主张:

无效决定中指出,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对该关键透镜的光焦度如何设置时有利于实现说明书所记载的核心效果,有利于使得镜头满足该关系式,但不能反向推导,认为是由于镜头满足该关系式,或者镜头追求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就必然得到该关键透镜光焦度的正负。

小结:

结合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对于承担核心光学功能的关键透镜,特别是当其在各个实施例中的光焦度设置均相同时,其光焦度正负是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限定的结构特征。

对于非关键位置透镜的光焦度并非必须限定,但建议说明书中提供多个实施例,涵盖该透镜不同光焦度设置的情况。从而证明,无论该透镜为正还是负光焦度,镜头均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效果。此时,权利要求中未限定该透镜的光焦度才具有合理性。

专利无效案例3则明确了光学镜头专利撰写的原则之一:关键结构特征的限定是权利要求的基础,参数关系式仅能作为补充限定,无法替代结构特征的限定,试图仅靠参数关系式支撑宽泛的结构概括,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二)透镜面型限定

1. 重要位置透镜面型未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4】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片式镜头,未限定第一透镜(承担大视场光线接收的关键透镜)的近轴面型,而第一透镜在本案例说明书中各个实施例的光焦度正负设置均相同。

无效决定中指出:

“每个实施例中,第一透镜的物侧面均为凸面......也就是说,为获得符合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追求的光学成像镜头,或者需要在初始结构的选择确定时就应以第一透镜的物侧面为凸面......为选择依据之一,或者需要在对初始结构的优化过程中以二者为边界条件,因此,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第一透镜的物侧面为凸面......涵盖了第一透镜物侧面为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实施例,无法合理预测其也能获得本专利所追求的......这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 非关键位置透镜面型未限定,可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5】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片式镜头,未限定第二透镜和第四透镜的面型(辅助像差校正透镜)的像侧面面型,且第二透镜和第四透镜在各个实施例中的光焦度正负设置存在不同。

无效决定中认为:

“在本专利说明书并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对其中各透镜的作用应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类光学成像系统的普通认知进行理解,因此,其中的第二透镜、第四透镜的光焦度及其物侧面和像侧面的面型均应看成只是适配性地设置……权利要求1中缺少第二、第四透镜的面型的限定,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小结:

上述案例表明,关键透镜的面型凸凹是与镜头核心功能直接相关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必须明确限定,否则仅靠实施例的一种面型设置,无法支撑宽泛的概括。

与光焦度的限定逻辑一致,非关键透镜的面型并非必须限定,但建议有多个实施例支撑,证明不同面型设置均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效果,否则同样会被认定为概括过宽。

(三)参数关系式限定

1. 关系式无上下限点值或接近数值支撑,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6】

权利要求存在某一参数关系式限定的数值范围为1.4-2.4,说明书中各实施例对应该参数关系式取值的最小值为1.65,最大值为2.24。

本案例无效决定中明确:

“说明书并未给出权利要求中的上述数值范围的两端值的实施例,且相对于该数值范围而言,也未给出下限端附近的实施例,基于说明书实施例给出的该参数关系式的有限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上述数值范围。”

2. 关系式范围缺上限或下限,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无效案例7】

权利要求限定了某一参数关系式的数值范围小于或等于1.9,说明书中各实施例对应该参数关系式取值的最小值为1.65,最大值为1.9。

本案例无效决定中认为:

“本专利并未给出......小于1.65的实施例,也未给出如何实现......小于1.65这一减小趋势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也无法获得技术手段来实现......小于1.65的技术方案。而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给出如何实现这种趋势的技术手段,根据本专利实施例的上述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概括得出上述趋势,因此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小结:

结合光学镜头设计的精密性,实务中建议,参数关系式的数值范围限定尽量不采用仅限定上限或仅限定下限的方式。而且,当权利要求限定参数关系式的取值范围时,说明书中至少应提供该关系式上下限的点值,或与上下限小数点后第一位接近的数值(例如:关系式下限为1.4时,至少应提供1.4或1.41-1.49 之间的实施例数值),以此证明该关系式的上下限取值是本发明能够实现的,避免被认定为概括过宽。

撰写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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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无效案例的分析,为降低光学镜头专利在后端无效程序中因A26.4被挑战的风险,撰写时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键结构特征的限定

对于承担核心成像、像差校正功能的重要透镜,当该透镜在各实施例中光焦度和面型均一致时,其光焦度正负与近轴面型应在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

(二)非关键结构特征的概括

对于辅助像差校正的非关键透镜,其光焦度正负与近轴面型可不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但说明书中的不同实施例应涵盖该透镜的不同设置,例如第二透镜在一个实施例中为正屈折力,在另一个实施例中为负屈折力;第三透镜的物侧面在一个实施例中为凸面,在另一个实施例中为凹面,以此证明无论该透镜如何设置,镜头均能实现发明的技术效果,为权利要求的概括提供合理依据。

(三)参数关系式的支撑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有参数关系式,说明书中应提供覆盖上下限(或接近上下限)及区间内的多个实施例数值,即至少提供三个参数数值不同的实施例,且数值精度应至少达到小数点后一位,证明关系式的整个取值范围均具有技术可行性,避免因 “无上下限支撑” 被认定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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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专利代理实务经验。深耕光学镜头、显示设备、投影设备、激光加工设备等领域,擅长光学设计、光电显示、半导体器件、机械结构等领域的专利挖掘布局、专利检索分析、专利撰写、答复和复审等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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