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运动本是强身健体,没想到一场普通的篮球活动,酿成了一场令人痛心的意外。一名球友赛后在球馆休息,不慎触碰带电墙体,触电身亡。这场悲剧的源头,只是一个被随意摆放、外皮破损的普通插线板。
事后死者亲属把场馆建设者、出租方、承租方等一众相关人员诉至法院。到底谁该为这场意外担责?该案属于典型的多方侵权触电事故,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明确判定相关主体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球赛结束休息,球友不幸触电离世
吴某与广西一家体育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柳州市革新路一篮球馆场地出租给该公司使用。之后,体育服务公司与广西一家体育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篮球场馆分时段出租给体育发展公司使用。
90后篮球运动爱好者韦某常和刘某、黄某等队友 AA制租赁球馆进行篮球比赛。刘某组建微信群并作为群主,联系球馆后向体育服务公司支付4天共计400元的使用费;黄某负责赛事经费支用。2023年4月21日晚,韦某打完球赛,和两名队友坐在球场旁的不锈钢凳子上休息。韦某靠在凳子后面的铁皮墙上,瞬间弹起身体滑下倒地。一旁人员见状立即进行施救,不幸的是送医抢救无效,韦某于次日凌晨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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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队友们说,为使用电子记分记分以及便于裁判用话筒喊话,体育服务公司的股东梁某从工具房接电,将电线和插线板拉到篮球场。插线板破损部分被压在凳子下。之前曾有队友触电后告诉群主刘某,但刘某没有重视整改。
柳州一家司法鉴定所接受韦某的亲属委托,对韦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韦某为电击死亡。
亲属提起诉讼,各方互相推脱责任
此后,韦某的亲属将吴某、体育服务公司及股东梁某、体育发展公司及股东曾某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万余元。
体育服务公司辩称,梁某未经公司同意私拉电线,不锈钢凳腿压着电线,导致电线胶皮磨损漏电,侵权者应该是梁某,吴某提供的出租场地电路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体育发展公司表示,体育服务公司将篮球场馆部分时段转租给体育发展公司。韦某发生事故时并非体育发展公司承租时段。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认可场馆建造及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铺设均由其完成,但吴某、梁某认为这笔账不应算到他们头上。梁某仅无偿出借电线给刘某,无证据证明电线出借时已破损;后续刘某安排人员私自布线,梁某曾明确拒绝。电线因参赛者摆放的不锈钢凳子挤压受损,刘某此前已知晓凳子存在漏电隐患却未告知相关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两家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明知现场私接电线存在风险仍默许通电使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黄某、罗某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主张自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且死者亲属并未向其追责。他们表示韦某赛前已签订《自愿参赛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若要求民间自发赛事组织者担责,将不利于群众自发性体育运动开展,破坏民间运动良性发展秩序。
插线板破损惹祸,法院划定多方责任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黄某应认定为此次球赛的组织者。体育服务公司是球馆的承租方并对外收费,向他人提供篮球场使用权,应认定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吴某建设场馆并铺设安装电力线路设备,应认定为体育场馆的场地建造者。该案属于多方侵权所致触电事件,应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按过错原则认定各方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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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为插线板提供电力的供电插座所在用电线路仅安装一个空气开关,并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没有其他显著因素干扰的情形下,应推定插线板破损与漏电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若插线板完好且有漏电保护装置,漏电发生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在具有规模的篮球赛事中,使用外接电源接通设备辅助赛事符合常理。刘某借用插线板,本应承担起对借用物品严格管理和谨慎维护的责任。然而插线板每天使用后并未检查收纳,不能确保插线板安全可靠,组织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认定刘某、黄某存在次要过错。
吴某建设场地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这是极为严重的安全缺陷,如同埋下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法院认定吴某存在首重主要过错。梁某只是插线板的无偿出借人,出借时插线板未见破损,其在出借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并无过错。
体育服务公司作为场地经营者和管理者,收取场地使用费以盈利,是场地安全的直接监管者,其职责是确保场地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执行。体育服务公司本应定期全面检查场地,却没有做到细致深入检查,使得场地隐患长期存在且未得到解决,须对不作为负责,存在次重主要过错。
根据体育服务公司与体育发展公司签订的合同,球赛进行时并不在体育发展公司对球场进行使用管理的时段。体育发展公司不具有管理义务,为插线板提供电力的人员的行为也不应认定是公司的行为,公司及其股东曾某不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权衡各方具体行为和过错程度,认定刘某、黄某作为赛事组织者,对插线板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诱发作用,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吴某作为场地建造者,建设场地时遗留重大缺陷,对事故形成有关键影响,承担45%的责任;体育服务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40%的责任。经计算,该事故造成韦某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33万余元。
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赔偿韦某亲属60万余元;体育服务公司赔偿韦某亲属53万余元;刘某、黄某连带赔偿韦某亲属20万余元。
吴某和体育服务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吴某和体育服务公司均不服,申请再审。不久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吴某和体育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报记者:赖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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