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徐某(年满16周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印江县某路段处将行人吴某撞倒肇事,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法官普法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放任子女无证驾驶,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需要为事故后果“买单”,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警示广大家长:务必履行监护职责,管好车辆钥匙,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切勿纵容无证驾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任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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