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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在莲花山附近捡到它的。”深圳福田区梅林街道一家食肆内,面对执法人员的问询,店家老陈(化名)道出了饲养一只野生鸟类半年的初衷,“它可能是树上摔下来的,看着像刚出生的样子,天气又冷,它在路边瑟瑟发抖,不救助的话它可能就凶多吉少了”。这份朴素的“善意”,却因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让他“上了一课”。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依法查处了该起违规饲养“三有”保护动物案件,涉案的黑领椋鸟已被移交专业救护机构。

现场:笼中客原是“三有”保护动物

2026年5月5日,梅林街道执法队收到市民反映线索,称福田区某饭店内笼养一只野生鸟类。为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5月8日前往现场开展实地核查。经查,该店铺内确实饲养一只活体鸟类,执法人员通过图片比对核验,确认该鸟类为黑领椋鸟,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别看它不是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在法律地位上绝不“低微”。执法人员指出,黑领椋鸟属于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这意味着,它的自由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背书,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不得侵扰、猎捕,以及“收养”。

溯源:一场没有“身份证”的收养

“我就是看着它可怜,想救它一命。”老陈回忆,当时幼鸟尚未长毛、不具备飞行能力,他担心其被野猫叼走或被过往行人踩踏,便顺手将其带回了店内。

出于一种朴素的怜悯心,老陈将其视为“宠物”精心喂养了半年。据店里同事描述,老陈起初对养鸟并没有经验,但他却非常喜爱这只鸟儿,会自己“做功课”,向附近的鸟类繁殖户请教,“刚捡到的时候那只鸟都不会自己吃东西,养久了之后,轻轻一唤,它还会很好听地回应,像人类吹口哨的声音一样。”店里同事称,老陈对这只鸟儿的怜爱是显而易见的,小鸟刚来的时候不会自主进食,老陈便每日三餐不落地准时喂食。

然而,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人工繁育许可证》或合法来源证明时,老陈却愣住了:“我自己捡的,哪来的证明?”

现场,执法人员对老陈进行了耐心的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售、利用此类野生动物,必须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个人私自捡拾并长期笼养,即便初衷是出于救助,也构成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解释道,法律的严谨性在于,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样重要。没有备案和合法手续,这种“收养”实质上剥夺了野生动物的自由,改变了其野外属性。

处置:从“非法圈养”到专业救护

鉴于老陈无法提供任何合规手续,且店内环境并不具备野生动物救治的专业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这只黑领椋鸟实施扣押。起初,老陈对这只鸟儿还是倍感不舍,经过执法队员的普法教育后他也表示理解与配合。

当日,这只黑领椋鸟便完成了身份转换——从店里的“笼中宠物”变成了深圳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站的“临时住客”。

“很多私自饲养野生动物的案例往往是好心办坏事。”救护站的工作人员透露,由于缺乏专业的营养配比和医疗保障,很多被市民“收养”的野生动物往往出现营养不良或应激反应。幸运的是,这只黑领椋鸟目前健康状况尚可。未来,救护站工作人员将对它进行一段时间的野化训练,待其完全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将择机在适宜生境中放归自然。

观察:

破除“善意越界”的城市治理考题

一只小鸟,折射出城市野生动物保护的认知短板。梅林街道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梅林生态条件极佳,有梅林山、银湖山、塘朗山三山环抱,非常适合野生动物繁衍及生活,市民在街头、公园偶遇野生动物的几率越来越高。面对可爱的小动物,“捡回去养”成为了部分市民的第一反应。

“这就是我们执法中最头疼的‘认知误区’。”该负责人指出,“善意不能越界,爱心不能违法。”许多市民不清楚,即便是捡拾受伤或落单的野生动物,也应第一时间联系社区、林业部门或救助机构,而非擅自带回家饲养。

就在老陈案查处的几天后,梅林街道龙尾社区上演了温情的一幕:一位市民在路边发现了一只落单的猫头鹰幼崽,手足无措的她选择了向社区求助,而非将其带回家。深圳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监测站的专业人员迅速给出了指引:无需过度干预,只需将幼崽放回树枝,静候母鸟归来。当晚,当市民看到猫头鹰妈妈“如约而至”,将幼崽接回时,她收获了比“养鸟”更踏实的快乐。这一“放”,不仅是给了幼鸟重归自然的机会,更是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体现了更高层级的生态智慧。

同样是善意,不同的选择,结局迥异。老陈的行为之所以违法,核心不在于“善意”本身,而在于“无证”。随着城市生态环境向好,市民在路边偶遇落单幼鸟的情况日益增多。老陈的初衷是朴素且温情的,半年来悉心照料也属实不易。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并非无主之物,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法律对“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这些规定不因个人的主观动机而豁免。正如执法人员所言,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同样重要。没有备案许可的“收养”,无论多么用心,在法律定性上都构成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侵占。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张小玲 通讯员 王奕婷 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