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李某在购买某高风险资管计划时,风险测评等级仅为“积极型”,与产品的“高风险”等级明显不匹配。在销售机构明确告知这一风险后,李某仍签字确认“同意交易”。产品亏损后,李某起诉管理人索赔。朝阳法院认为,金融机构已完整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在明知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仍自主决定购买,应自行承担投资后果,最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6月16日,基金投资者李某与资产管理人某基金公司、资产托管人某银行签署《资管合同》,约定投资某资产公司依法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属于关联交易。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12+6个月,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李某的风险测评等级为积极型,与该产品风险不匹配,李某仍确认同意交易,后该投资出现损失,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基金公司赔偿。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风险测评等级为积极型,与案涉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但李某确认知悉自己的风险测评等级与案涉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况下,仍同意继续购买案涉基金,相应的投资风险应由自行承担。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投资者自愿购买超出自己风险的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告知说明相关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完全知情、充分理解的前提下,自主作出真实、自愿的投资决策。若金融机构已完整履行风险提示与告知义务,投资者在明确知晓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仍坚持认购高风险产品,依据“买者自负”原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亏损,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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