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的化解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因素和实际困难,通过调解方式最大程度地修复关系、化解矛盾。”

近日,伊通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家事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因财产交付问题产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据了解,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2019年迎来婚生子李小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财产。2023年8月,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双方婚后购置的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需在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张某20万元房屋折价款;李某名下两辆轿车,黑色轿车归李某自留,白色轿车归张某所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然而,截至2026年初,李某既未支付20万元房屋折价款,也未将白色轿车交付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并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李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2023年8月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分居,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直到2024年6月双方才彻底分居。在此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互有转账,流水累计达17万元之多。李某认为,这些转账中自己转给张某的部分,实际上就是用于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20万元房屋折价款。至于白色轿车,他同意立即交付给张某。

对于李某的这一说法,张某并不认同。她认为,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期间,彼此都有转账行为,双方应当视为经济共同体,财产高度混同,这些转账款项属于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和正常经济往来,不应计算在20万元房屋折价款之内。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20万元房屋折价款是否已经部分或全部通过同居期间的转账支付。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围绕20万元房屋折价款展开,但考虑到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且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之间并非单纯的金钱纠纷,而是夹杂着情感、亲情、责任等多重因素。案件并未达到非判不可的程度,双方均有转圜的余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谈理,面对面讲情”的调解方式。

一方面,法官与李某深入交流,详细讲述了张某作为母亲,在婚姻期间及离婚后独自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的艰辛付出,以及一个女人面对生活不易时的坚持与努力。另一方面,法官又与张某促膝长谈,认真倾听她的诉求,同时向她介绍了李某在离婚后创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市场压力、资金周转困难等现实问题。

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下,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缓解,开始尝试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引导他们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曾经的夫妻情分以及未来各自的生活规划出发,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认可部分转账款项的性质,在扣除相应金额后,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向张某支付剩余房屋折价款,并于当日将白色轿车交付张某。张某对此表示接受,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这起因离婚后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