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明确了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资金管理、公共收益等内容。
物业不得捆绑收费,保护业主信息
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行为边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捆绑收取。同时,物业公司对业主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擅自使用,但因政府监管要求、司法调取等法定情形的除外。
业主方面,须按时缴纳物业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主体职责,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按照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不得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或户内,自主清理楼道杂物。
增设三项可选服务
在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保洁绿化、秩序协助、装饰装修管理等常规服务基础上,示范文本首次纳入了特约服务、外墙维护、科技住宅系统维护三项选择性条款,由双方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物业公司可根据业主需求开展保洁、家政、维修、社区养老等额外服务,但须明码标价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价格变动时及时告知。
公共收益专户管理
针对业主普遍关心的公共收益问题,示范文本作出了系统规范。公共收益的来源包括:利用共有道路或场地收取的停车费、电梯及外墙广告收入、团购进场费、经营活动等。管理方式:公共收益须存入专用账户,明确代管主体(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按约定执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明确列出: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约定比例每季度交存);支付物业公司服务之外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及专项财产保险;业主大会会议开支、业主自治组织成员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物业管理相关的评估、审计费用。
来源: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许崇静
编辑:宁宁
责编:李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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