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15)

【问】
我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的一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答】
你公司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详解】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税发〔2024〕1号)第一条规定,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 (二)精准落实地方政策。精准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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