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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恋爱期间的浓情蜜意,往往伴随着一笔笔转账和贵重礼物。可一旦分手,这些钱该何去何从?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在法也律师的专业帮助下,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恋爱期间数十万元转账及财物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分手后起诉前任,要求返还数十万元

案情回顾:分手后起诉前任,要求返还数十万元

张先生与王女士曾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女士转账,还赠予了轿车、名牌包等贵重物品,累计价值达数十万元。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反悔,认为自己的转账和赠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今婚没结成,对方应当返还。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及财物。

王女士则持有不同看法:这些钱和礼物都是恋爱期间自愿赠与的,而且双方还签过一份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明确写着“无条件赠与”、“不可撤销”。

争议焦点:大额赠与,到底算不算“附条件”?

争议焦点:大额赠与,到底算不算“附条件”?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先生转出的数十万元及贵重物品,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赠与?

  • 原告主张:转账和赠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既然最终没有结婚,条件未成就,对方应当返还。
  • 被告抗辩:转账属于恋爱期间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且双方已签订公证《赠与合同》,明确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

此外,张先生还提出,公证合同系受王女士胁迫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试图否定公证文书的效力。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结合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背景等证据,案涉转账及财物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第二,双方签署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可撤销”,该公证文书具有较强证明力,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等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也说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要注意什么?

法也说法: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要注意什么?

通过本案,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法律要点:

一、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分手后一般不能要回

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小额转账、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一般认定为一般赠与。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主张返还,通常缺乏法律依据。

二、大额赠与且以结婚为前提的,情况可能不同

如果转账或赠礼金额较大,且有证据表明双方明确约定以结婚为前提(如聊天记录中的明确表述、书面协议等),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

三、公证赠与合同,是防范纠纷的有效方式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具有较强证明力,可以作为固定赠与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明确性质,有助于明晰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案例为真实案件,当事人信息已作化名处理。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均存在差异,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