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恋爱期间,因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一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两人分手后,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预存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间,小夏与小格为情侣关系。
恋爱期间,考虑日后结婚购房等需求,双方达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约定两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银行账户存入一定数额款项。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间,小夏分多笔向小格银行卡转账几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数额。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共同预存款项。
两人分手后,小夏多次发微信要求小格偿还此款项,小格陆续回复“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尽快还你,答应你的20万,一分不会少”“我想办法凑,只能一点点慢慢还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转账6000元,并备注转账摘要“一点点还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转账4000元,此后再无还款行为。
于是小夏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格偿还剩余款项。小格虽认可小夏的转账系为婚后购房所用,但主张恋爱期间自己承担了双方大部分共同花费支出,故小夏的转账应算作赠与,作为对其承担共同花费的补偿。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小夏向小格银行账户转过多笔款项,小格后因个人原因使用了该笔款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中一次转账还备注“一点点还你”,应视为小格对该笔款项的借款性质进行了追认;小夏接受小格的转账,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进行了结算。因此,小格应承担还款义务,扣除已偿还的1万元,小格应向小夏还款19万元。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夏的诉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转账现象较为普遍,所转款项的性质也存在多种情形,如在生日、节日等特殊时段,转款具有“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数额的情形;也有虽时段、数额特征不明显,但双方通过微信等对转款性质明确约定的情形;还有转账时对款项性质没有争议,但事后情况有变,双方就转款一并结算的情形。小格与小夏关于款项的争议就属于前述第三种情形。
本案中,小夏主张其转账系为日后双方结婚购房等事由预存,并非向小格的单方赠与。而小格则认为,双方虽曾就婚后买房共同存款达成过合意,但因恋爱期间,自己单方负担了双方租房、日常生活消费等绝大部分费用支出,故小夏的转款应作为对己方的补偿,属于赠与。但就小格主张的“赠与”,小夏明确予以否认,小格也未能提交双方达成赠与合意的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赠与一说,法院无法支持。
此外,双方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明确向小夏表示“20万算我欠你的”“4年之内还你”,小夏对该意思表示未提异议,前述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转账达成合意并进行结算,确认借款数额为20万元、还款期限为4年。不仅如此,小格事后还分两笔向小夏转款1万元,其中一笔还备注还款字样的摘要,该行为进一步印证小格认可并实际履行还款20万元的义务。综上,小格仍欠小夏19万元,依法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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