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5秒钟刷脸核验,在无合同展示、无知情确认、无签字按手印的前提下,普通从业者李先生从合法融资租赁承租方,被变更为千万贷款债务人,无端背负2312万元巨额债务。本案经湖南省三级法院审理,多项核心疑点至今未能查清:作为定案关键依据的贷款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在另案中明确否认在其平台签署,合同真实来历与生成流程始终没有明确结论。线上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缺乏成立要件可能不生效,判断这类合同真实有效性需考量生成存储传输方法可靠性、内容完整性、发件人鉴别方法等多方面因素,而涉案电子合同连基础的平台签署记录、备案都不具备,不符合平台规则,其效力存疑问题更加突出。在核心证据存疑、关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三级法院采信这份来源存疑的合同作为裁判依据,同时将三方真实履约、已实际履行由出卖方、购买方、承租方共同盖章的纸质电子直租合同,三某汽车公司未签字盖章,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致使当事人陷入千万负债的争议纠纷。

真实交易为融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

2021年4月30日,李先生与三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汽车公司”)、沈阳三某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直租)》,以直租模式采购总价2720万元的履带起重机,约定首付比例为10%,剩余款项由三某汽车公司支付,李先生为设备承租方,三某汽车公司则作为出资购车方。

(买卖合同(直租),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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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直租),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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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直租),李先生提供)

签约阶段,李先生先行完成签字盖章,随后将纸质合同交付沈阳三某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三某汽车公司,由其完成盖章备案手续,对方承诺完成盖章后将正式合同文本返还李先生。2021年5月7日设备正式交付发车,对方同步推送电子直租合同,双方均按照融资租赁模式正常履约。但在后续审理过程中,这份真实签署、已实际履行的直租合同,法院认定因三某汽车公司未盖章而未成立,改变了双方真实的融资租赁交易本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通常而言,未盖章但已实际履行且对方无异议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对此未作充分说理。

(情况说明,李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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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锁机胁迫,5秒刷脸生成贷款合同存疑

2021年10月,双方正常履约期间,三某汽车公司与三某源公司提出调整方案,要求将首付比例从10%上调至15%,并以远程锁机、关停设备的方式,促使李先生配合完成线上核验操作。

李先生曾提出当面签署纸质补充协议、固化原有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未得到对方应允。对方仅发送短信链接,告知只需简单刷脸核验,操作仅用于调整首付比例,融资租赁性质、合同条款、个人权责均保持不变。

本次刷脸操作存在关键合规问题:根据电子合同签署的规范流程,刷脸类业务签约需展示合同内容供用户确认后再进行操作,比如相关支付软件刷脸支付签约就明确要求用户点击“已阅读并同意签署协议”才能完成签约,但据李先生所说,本次核验全程无任何合同弹窗、无条款展示、无风险提示,并非李先生未主动阅览,而是操作页面未展示任何合同内容,不符合电子合同签署的合规要求。根据对方提交法院的后台记录,从刷脸验证到签名核验操作仅用时5秒,该时长不足以完整阅读、理解并确认一份大额合同的全部内容,与正常商业签约逻辑、审慎签约原则不符。

(原告提供的电子贷款合同,原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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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电子贷款合同,原告提供)

根据正常借贷合同签订流程,借款合同需经双方协商约定、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当事人当面核实身份后签字确认等环节。但李先生表示,其在本人不知情、无借贷意愿、无签约认知的前提下,被后台系统变更交易属性,原本合规的融资租赁关系,被替换为《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个人身份由承租方变更为借款债务人,由此产生2312万元巨额贷款债务。

案涉合同存疑:无合法签署痕迹、无有效备案记录,真伪仍待查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用以判定千万债务的贷款合同,存在多项无法合理解释的漏洞,不仅签署效力存疑、来源不明,却被作为本案核心裁判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某汽车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在法某大平台合法签署。根据法某大平台的电子合同签署规范,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签署需完成实名认证、发起签署、各方完成签署、平台存证等完整流程,签署完成后的合同会存储在云端并留有签署记录。但李先生另案起诉后,法某大官方出具答辩材料明确说明:案涉贷款合同、买卖合同,均未在平台签署备案,无证据,且《保证人配偶承诺书》有法某大出具的签署报告,李先生仅配合完成刷脸操作,并不清楚承诺书的签署过程,上述内容足以佐证案涉贷款合同无合法平台签署痕迹。

截至目前,贷款合同真实来历未查清,法某大与三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相关陈述相互矛盾,无任何主体能够清晰地说明这份千万级贷款合同的真实来源、生成方式与后台操作流程,合同真伪始终未能查实。

李先生本人从未签字、按手印,事前未阅览、未知晓该份贷款合同,不存在借贷意愿与主动签约行为,该定案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瑕疵。

(技术报告,原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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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被指存疑,多项环节存在争议

本案先后历经长沙县法院一审、长沙市中院二审、湖南省高院再审审查,李先生对审理程序提出多项质疑。一审法院未对电子合同签署平台矛盾、5秒极速刷脸等关键疑点进行核查,二审法院未采纳法某大答辩状等关键材料,判决李先生偿还本息合计超1700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二审的法定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该案审理期限却延长至近一年,超期八个多月。李先生认为其提交的法某大答辩状、锁机记录、设备转租合同、调解意向等关键证据未得到有效质证。再审审查阶段,湖南高院未对法某大答辩状等新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未对程序争议作出纠正,以证据不足、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背负千万巨债,个人权益遭损害

李先生始终认可三方真实的融资租赁交易,愿意依法承担合规履约责任,从未逃避自身应尽义务。仅因一次被动配合、事前不知情、无合同阅览条件的5秒刷脸操作,被变更交易法律关系,无端背负2312万元巨额债务。类似的事件并非个例,广西南宁曾有十余名业主在被中介以‘查档’为由诱导刷脸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过户,受骗总额超千万元,同样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了房产交易的法律关系,蒙受了巨额财产损失。

该案裁判结果,导致李先生个人资产面临查封、强制执行风险,个人征信、事业发展及家庭生活均受到影响,承受了对应的千万债务负担。

个人诉求:查清合同真伪,还原真相

李先生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查2312万元《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的真实来源、生成流程与后台操控记录,彻底查清合同真伪,依法确认该无签署、无备案、来源存疑的合同效力。同时恳请能够还原双方真实的融资租赁交易事实。

针对本案三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实核查不清、采信存疑证据等相关问题,恳请依法予以核查纠正,彻底撤销无事实依据的巨额债务认定,恢复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

李先生将依法持续维护自身权益,恳请相关部门查清案件真相、纠正裁判瑕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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