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2004 年 3 月,宋先生借用赵先生身份证购买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房款及购房合同都是宋先生出资、办理和签字。2011 年 4 月,宋先生将此房以 362 万元价格出售。2020 年全军住房待遇专项清理整顿中,陈女士因该经济适用房被军纪委认定 "多购房改房",须退交不当得利。陈女士、赵先生遂起诉要求宋先生返还不当得利 272 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 10 万元。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赵先生与宋先生签署的《协议书》以及房屋购房款、税费的支付情况,可以认定宋先生与赵先生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系宋先生借用赵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由宋先生支配使用,后由宋先生实际出售。陈女士、赵先生主张宋先生隐瞒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构成欺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宋先生购买房屋后出售,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被告宋先生胜诉)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准确区分了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宋先生取得售房款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因自身原因受到单位纪律处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借名买房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都应当预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本案的启示是,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购房资格出借给他人,否则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风险和责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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