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一起因餐厅经营引发的“合伙”纠纷在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承办法官抽丝剥茧,准确厘清“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8月,原告阿某与被告苏某口头商定共同经营餐厅,约定各投入10万元,但这笔“合伙”生意却别有蹊跷。苏某全权负责餐厅日常运营,阿某不参与管理,也不承担经营亏损与债务风险,只按期拿固定分红。餐厅运营近两年,阿某迟迟拿不到分红,与苏某多次沟通无果后,2026年6月底将苏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调解阶段,承办法官抓住争议症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双方细致释法。法官阐明,合法的个人合伙必须同时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项法定要件。本案中,阿某只享收益、不担亏损,明显缺失“共担风险”这一核心特征,故10万元款项并不属于合伙出资,双方实质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清晰的法律解读让双方心服口服,经法官耐心疏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苏某一次性返还阿某本金10万元,阿某自愿放弃其他诉求,纠纷就此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经济往来中,不可仅凭口头约定就投入大额资金。所谓“只赚不赔”的合伙,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借贷,在进行合作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风险共担规则,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诉累。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编辑:毛卫华 通讯员:伊丽菲热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