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女子父亲确诊癌症晚期,她向车间领导请了一个月的假回老家,而随着父亲病情加重,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公司却在第二次拒绝了女子的请假要求,就在女子父亲去世当天,公司已旷工超过三天为由,将女子辞退了,女子一气之下,把公司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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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小杨的父亲被查出恶性肿瘤晚期。她向公司请事假,态度很明确:停薪留职就行,工资不要,社保自己承担。公司第一次批了,她就安心去陪父亲了

到了10月中旬,父亲病情急转直下,医院下了病危通知。这时候她再请假,公司不批了。但作为子女,小杨还是回去了。换谁能走得开?父亲病危通知书摆在面前,谁还顾得上考勤表上的那几个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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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边也没闲着,发了旷工催告函,催她回去上班。小杨继续请假,把父亲病危的情况写得明明白白。公司依然不批,甚至让她主动办离职。她没同意

10月21日,小杨父亲去世。同一天下午,她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严重违纪

她联系公司想回去上班,对方说解除通知已发,无可挽回

后面就是打官司。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赔74784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诉求,维持赔偿。公司再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公司赔了7万。

网上有人议论,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别光说老板黑心。你请事假时间长了,公司还得发工资、交社保,这对正常上班的人不公平

这话其实说的不对,小杨的请假条里写得清清楚楚:停薪留职,不需要发工资,社保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公司一分钱不用多出。她不是拿钱不干活,她是连钱都不要了,只求一个岗位保留。这种情况下,公司承担的成本几乎为零。还说不公平,那到底是对谁不公平?

再说旷工这件事。旷工的认定不是只看人没来,还得看有没有正当理由。父亲病危、去世,这种理由算不算正当?稍微有点人情味的常识判断,都应该算

劳动法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它留有人情考量的空间。公司在明知对方父亲病危的情况下,连续拒绝事假申请,然后直接按旷工辞退,这不叫管理严格,这叫把规章制度当刀使

小杨不是不想上班,她是没法上班。这两种状态,有本质区别。一个是为了尽孝道守在父亲床前,一个是无故旷工到处闲逛。公司把这两种情况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要么是冷漠

有人可能会说,公司按规章制度办事,没毛病。但规章制度从来不是挡箭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确实规定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合同,但严重违纪的认定,要看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劳动者的主观过错。一个人因为父亲病危没法回岗,主观上有什么过错?她想请假,不是不请假。公司不批,她才没回去。整个链条的起点,其实是公司拒绝批假这个环节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道理就在这里。不是请假就一定得批,但公司拒绝批假,需要给出合理理由。没有合理理由,那后续的旷工就不能全算在员工头上

公司有公司的难处,生产线不能停,人手一个萝卜一个坑。但员工也有员工的难处,父亲只有一个,最后一程走不走得安心,直接影响一个人以后几十年的内心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