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3岁的柴某系江苏人,案发前系福建医科大学某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2018年至2023年,柴某在某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某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士研究生、外科学博士研究生。
作为导师科研团队队员,柴某参与导师团队相关科研工作,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导师团队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期间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
福建福州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柴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柴某某在硕博连读期间以及博士后期间违规套取这么多科研经费,这说明什么,柴某某所在的课题组那得是多有钱啊? 一个博士后能够套取这么多钱,不可思议啊?
五年之间就能够套取1426万元,那么课题组的经费得有多少钱呢?柴某某套取科研经费的手段是非常低劣了,只能说明其所在单位的课题组经费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很混乱。
为什么这么说呢?记得当年有一笔科研经费需要报销,但课题组负责人不在,又着急给单位付款。在征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代签了课题组负责人的名字。
结果财务处的人员在审核的时候,发现课题组负责人的签名与之前的不符合,就将这个报销单给退回来。
因为事情比较紧张,课题组负责人亲自给财务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是他在出差,叫人代签的。结果财务处还是没有同意报销。要求重新制单,课题组负责人亲自签字,才能报销。
此外,这个单位对科研单位管理比较严格,所有的报销单据都得在网上提交,就是为了查证方便。项目的每一笔经费开支都可以在财务处系统查询。
哪怕课题组负责人授权给柴某某网报的权利,但签名还是必须的,财务处也会核对。柴某某在五年之间能够虚开发票,伪造签名,与其单位财务处的管理失职是脱不开关系的。
实际上,单位对大额的报销是非常谨慎了,超过1000元对私付款,必须要用公务卡付款,还得提交付款记录。不是公务卡付款,还得提交领导审批的说明。
如果是对公的付款,超过10000元的采购,那么必须得提供合同,还得在学校的指定平台采购。如果是大额的采购,还得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此外,像是这种耗材的采购,再报销的时候,还得提供物品验收单。验收单上必须写明经办人与验收人。材料不够完整的话,财务处报销那关根本就通过不了。
柴某某能够套取这么多钱,那么只能说明该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很大的漏洞。但凡财务制度完善一点,正规一点,都不可能套取这么多经费。这事太不可思议了,难道课题组负责人对经费的去向一点都不关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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