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条朋友圈,毁掉十载寒窗。研三学生超市偷拍女生裙底被抓现行,不仅被校方连夜开除学籍,更是凭一己之力亲手葬送了即将到手的公务员“金饭碗”。这一桩令人痛心的“高学历翻车”事件,背后究竟藏着哪些值得深思的法律逻辑?
01事件回顾
2026年5月11日傍晚,南京审计大学泽园超市内,一名女生正低头挑选水果,毫无防备——该校研三研究生顾某某悄悄贴近女生身后,手持手机将镜头朝下,隐蔽贴近女生裙底,刻意偷拍他人私密部位画面。该男子猥琐举动被现场目击者当场察觉、厉声制止,其偷拍行为被抓现行。事发后,顾某某第一时间谎称自己是校外人员,企图撇清关系、逃避处罚。
然而,真相终究无法掩盖。经查,顾某某在校内偷拍他人隐私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顾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更令人唏嘘的是,顾某某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拟录用为公务员,并已完成公示。一场偷拍,让他从“准公务员”跌入“被开除学籍”的深渊。本文将从三个层次,为读者剖析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责任与制度逻辑。
02偷拍的法律制裁梯级:
从行政拘留到刑事入罪
公共场所偷拍隐私,绝非“不道德的小事”可以概括。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偷拍行为至少面临三个层级的法律后果。
民事层面:侵犯隐私权,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受害方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层面:治安处罚是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顾某某在人员密集的校园超市公然偷拍他人私密部位,主观恶意明显,完全符合“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
刑事层面:越界偷拍可能触犯刑律。 很多人误以为偷拍最多就是拘留几天,实则不然。若偷拍的私密影像被传播、扩散、牟利,或伴随其他恶劣情节,则可能上升为刑事犯罪。具体而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偷拍视频被用于敲诈勒索,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若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则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律师点评:偷拍行为的法律后果呈“梯级递进”——轻微的承担治安处罚,严重的面临刑事追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将根据偷拍情节、次数、传播范围、是否牟利等因素综合认定处罚层级。本案中,顾某某在校内偷拍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03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顾某某被校方在事发后不到一天即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依据何在?校方通报明确引用了两份制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明确,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三)项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第(六)项为“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顾某某在校内公共场所(泽园超市)公然偷拍,既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又严重扰乱了校园生活秩序,客观上完全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校方据此并结合本校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决定给予顾某某开除学籍处分,具有充分的法律与制度依据。
律师点评:开除学籍是高等教育领域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意味着学生身份被彻底注销、学籍档案清零。各高校在适用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标准。顾某某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4公务员拟录用到取消录用的法律逻辑
如果说开除学籍已经是沉重的打击,那么丧失公务员录用资格,则让顾某某多年的备考心血彻底“归零”。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务员拟录用为何不等于正式录用?录用机关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取消录用?
(一)“公示”不等于“上岸”——录用前有严格的审查过滤机制
《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了公务员录用的完整程序: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或备案。可见,公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非终点。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流程,在任一环节查实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情形、不符合招录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随时取消其报考及录用资格。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明确,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是成为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务员任用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顾某某偷拍女生隐私、窥探他人私密空间,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品行败坏,更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本就不具备公职人员基本从业底色。
(二)开除学籍处分对公务员录用的决定性影响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所谓拟录用人员,是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并予以公示的人员。
虽然考察工作通常在公示前完成,但考察结束后、正式入职前出现开除学籍处分,不应排除在条款约束之外。按照当然解释原则,高等教育就读期间涵盖从入学至毕业的整个在校阶段。换言之,顾某某一旦被校方开除学籍,招录机关理应据此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
(三)即便入职试用期,也可依法取消录用
按照公务员招录流程,公示期满后,招录机关可确定录用名单,或提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即便公示结束、拟录用流程全部走完,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前,招录机关一经查实其不符合招录资格,仍可依法作出不予录用决定。甚至已入职进入试用期,若查实资质不符、品行不合格,仍可依规取消录用。
(四)录用机关正在依法处理中
5月13日,记者拨通公示名单上的监督电话,询问顾某某是否会被清出拟录用名单,工作人员回复,“目前正在处理中”。综合考虑其已受开除学籍处分、偷拍行为涉嫌违法、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因素,招录机关大概率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录用资格。
05结语
敬畏法律,守住底线
顾某某的事件,折射出一个深刻的道理:一次看似隐秘的偷拍,最终摧毁的却是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人生根基。
“寒窗苦读终成空”并非危言耸听——从行政处罚到校纪处分,从开除学籍到公务员资格丧失,每一层法律后果都在警示我们:法治社会,隐私权不容侵犯,恶行必受惩戒。
在此,本所郑重提示:任何时候都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对道德恪守底线。青年学生尤其要摒弃“偷拍无伤大雅”的错误认知,深刻认识到偷拍他人隐私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法律禁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偷拍等侵权行为时,务必第一时间制止、固定证据并报警,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以上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徐照生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重大民商事纠纷处理、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律事务、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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