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名技术工程师在工作时间看手机,被公司直接开除。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严重违纪,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超过11万元。
公司主张与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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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方认为,员工在上班期间使用手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没有支持这一说法。判决指出,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该行为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充分事实基础。
“没活干”成为关键背景
这起纠纷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员工当时并没有被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在缺乏实质工作内容的情况下,仅以看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合理性受到质疑。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传递出一个信号——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单一行为就作出最严厉的处理。
案件公开后,引发了不少关于职场管理和员工权益的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与实际情况相匹配,尤其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直接影响劳动者生计的决定,更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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