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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5月15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南京海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处罚。
经查,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2025年6月22日,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向南京某储运有限公司租赁V1104罐用于储存混合芳烃;6月25日,当事人开始向同一储运公司租赁V1209罐用于储存混合芳烃;6月27日,当事人从V1104罐向V1209罐倒罐917.58吨工业用碳九芳烃;6月28日至7月23日,V1209罐共进物料2492.25吨,总计3409.83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何某委托苏州某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于7月24日对V1209罐内物料进行抽检,次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样品名称为92号车用汽油(VIB),检测依据为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所检项目符合指标要求。
7月28日,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1000吨物料购销合同,物料单价为5830元/吨。次日,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支付了700吨货款的80%共计3264800元。同日,当事人应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V1209罐中696.584吨汽油通过管道运输至清江码头远洋9609号船舶,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部分履约。7月30日,山东某化工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同样判定样品所检项目合格。此后,当事人于7月30日应浙江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V1209罐内298.185吨汽油倒罐入V1210罐,未支付货款。当天当事人购进224.02吨混合芳烃倒入V1209罐内,致使该罐内物料不再符合汽油标准。根据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8月26日出具的V1209罐《检验检测报告》,样品的氧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
调查显示,当事人通过采购多种化工原料进行混合调配以生产汽油。当事人提供的4份液体化工供货合同显示,其采购工业用裂解碳五共计942吨,合计成本3316881元;两份甲基叔丁基醚(MTBE)销售合同显示采购成本合计3622251元;另采购工业用裂解碳九93.04吨、工业用裂解碳五114.12吨、高沸点芳烃821.56吨,对应成本分别为465200元、570600元和5159396.8元。
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汽油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剩余汽油298.185吨,处罚款人民币928000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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