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闫某,回想这些年,不禁潸然泪下,我一直是家里的顶梁柱。因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的房屋,陷入漫长的权属困惑。从 2006 年结婚后出资增建房屋,到后续参与拆迁相关诉讼,我始终尊重相关程序。但对于亲身经历的诸多事实,心中仍有未解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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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此房屋所在的宅基地,是上世纪 70~80 年代桑庄第 17 队按家庭人口分配的。当年分宅基地时,我丈夫桑某某尚未成年,因此宅基地暂时登记在公公名下。2013 年,丈夫下岗,家庭的所有重大开支、日常生计重担几乎全落在我一人肩上。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我拿出自己全部的个人积蓄,还向父亲借了 5 万元养老钱,将这笔 “压箱底” 的款项全部用于此房屋增建二层及临街门市房。当时满心都是为了家人能过得好一些,从未想过这份实打实的投入,日后会成为权属争议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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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河社区出具的关于宅基地的分配情况的说明中明确记载。桑庄第17队宅基地,系上世纪70~80年代:按人口分配给家庭。当年分配宅基地时。我丈夫作为家庭在册成员,应享有按人口分配的宅基地份额。该份额本就属于我丈夫个人所有。而我丈夫的兄弟姐妹各自宅基地遇拆迁后均顺利取得名门世都安置房屋,甚至有多套对应的安置房屋。唯独我们对应的宅基地份额,因登记在公公名下,成为争议的核心,2021年起,案涉房屋被我公公强行霸占。累积收取租金已达50万余之多。严重侵害我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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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因黄河路升级改造,此房屋部分被纳入征收范围。我们曾向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两份告知书均载明我丈夫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也一并提供,且征收环节所有的协议安置结算单中,被征收人均明确为我丈夫。征收部门以我丈夫作为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这份官方认定,在我看来理应成为权属与实际使用权益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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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公公也明确承认,此房屋的二层与门市房均由我出资建造。只是让我难以接受的是,尽管存在实际出资、建设、使用的完整事实,但因增建部分未取得规划许可,未将其认定为合法权属。可我实实在在的资金投入、多年来对家庭和房屋的维护付出,在权属认定过程中,是否也应得到合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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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后提起物权确认、排除妨害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申请监督后,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认定我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房院归属、登记无误,原审驳回诉求并无不当。我尊重司法决定与物权公示原则,但作为实际出资人与权益受损方,核心困惑始终未解。

我从未想过与家人争执,更不愿亲情破裂,只想厘清核心事实:既然宅基地严格按照家庭人口分配,我丈夫作为当年分配宅基地时的在册家庭成员,理应享有的宅基地份额该如何体现? 我婚后独自出资建房、长期维护使用房屋、房屋被占,收取高额租金的全部事实,在相关框架内,该如何得到公平认定与保护?

我始终坚信公正,理解程序严谨。写下这些,并非质疑与攻击,只是如实陈述多年经历与核心诉求。如今我所求的不过是厘清房屋权属的来龙去脉,让我的出资与多年付出能被看见,盼着这起争议能在框架内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更盼一家人能重归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