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债券承销个别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销售收入真实性、应收账款和存货涉及的相关工程项目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按北京证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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