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 "大学教师在南宁火车站遭安检员追打" 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刷屏,把 "互殴" 认定这个老生常谈却又争议不断的话题,再次推到了公众面前。
事情发生在 2025 年 9 月 4 日。浙江某高校教师张棂(化名)结束南宁的行程后,因不熟悉站内环境错过了高铁,打算从进站口方向出站打车去机场赶飞机。他向安检员何某某说明情况并得到了放行,可就在刚走出道闸的瞬间,背后突然传来了辱骂声。
张棂转身回去质问,过程中 "顺手推了一下他的左手",要求对方道歉。没想到何某某当即高喊 "老子还要打你打死你",直接冲出闸机开始追打。
一段 7 分 38 秒的完整视频记录了整个冲突过程:从第 50 秒到第 1 分 34 秒,何某某持续对张棂进行攻击,张棂全程后退躲避,只能用双手护住自己,多次躲到上前劝阻的其他工作人员身后。即便有多人拉架,何某某仍多次挣脱,绕着人群继续追打,直到执勤民警赶到现场才最终停手。
事后的伤情鉴定结果反差极大:张棂全身共有 10 处挫伤,头部、背部、胳膊、腿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而何某某仅右脸有两道轻微划痕。
但给出的处理结果,却让很多人感到意外: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各自处以行政拘留 5 日。处罚决定书称,张棂 "反向出站,被安检员何某某制止后不听劝阻,出去后又返回推了安检员何某某,随后与何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
张棂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先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处罚决定。随后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2026 年 5 月 15 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核心争议:后退抵挡,算不算 "互殴"?
这个案件最让公众难以理解的地方在于:一个人被追着打了近一分钟,全程都在后退躲避,怎么就成了 "互殴"?
很多人的直觉是,"互殴" 应该是双方你来我往、互相攻击,而不是一方追着打、另一方拼命躲。但在法律层面,这个问题远比直觉复杂。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发生在 2025 年 9 月,适用的是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旧法中并没有明确写入 "正当防卫" 条款,"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正是因为法律条文的缺失,导致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一种惯性思维:只要双方都有肢体接触,就倾向于认定为互殴,"各打五十大板" 了事。这种处理方式看似简单高效,却往往模糊了是非边界,让受害者也不得不为侵害行为买单。
那么,互殴和正当防卫到底该如何区分?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多起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区分的关键绝不是简单看 "谁先动了手",而是要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具体来说,需要从事件的起因、过程、手段和后果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判断。
用这四个标准来审视本案,会发现警方的认定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从起因来看,张棂反向出站并非蓄意违规,而是因为不熟悉车站环境错过了高铁。他主动向安检员说明情况并获得了放行,本身没有过错。冲突的真正导火索,是何某某在张棂已经走出道闸后的无端辱骂。张棂随后的推搡行为,是对辱骂这种人格侵害的直接反应,而非主动挑衅。
从过程来看,处罚决定书描述的 "互相推搡",与视频呈现的事实存在明显出入。视频清晰显示,在长达近一分钟的时间里,只有何某某一方在持续攻击,张棂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没有任何主动攻击的行为。如果这都能被认定为 "互殴",那 "正当防卫" 在治安案件中几乎就没有了适用空间。
从手段来看,何某某是主动冲出工作岗位,挥舞双手持续攻击他人;而张棂的所有动作都仅限于后退躲避和用双手抵挡。他没有使用任何工具,也没有在任何时候进行反击。即便最初那一下推搡可以被认定为 "先动手",但在何某某升级为持续追打之后,张棂的行为性质已经完全转变为防御,不能再与之前的推搡混为一谈。
从后果来看,10 处挫伤与两道划痕的强烈对比,本身就说明了这不是一场势均力敌的冲突,而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方面侵害。如果双方行为的违法程度相当,不可能造成如此悬殊的伤害结果。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何某某不仅先以辱骂挑起冲突,还在张棂没有进一步挑衅的情况下升级为暴力追打,且在多人劝阻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完全符合上述情形。
几个不能被忽略的关键细节
除了上述核心争议点,本案还有几个细节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何某某的特殊身份。他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车站安检员。作为公共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面对与乘客的纠纷,首先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比如呼叫执勤民警处理。但他却选择了放弃岗位职责,以暴力方式回应乘客的推搡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比普通公民之间的互殴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第二,处罚决定书中反复强调的 "反向出站" 问题。警方似乎想以此证明张棂存在过错,但根据张棂的陈述和视频证据,他已经向安检员说明情况并获得了放行。即便反向出站确实违反了车站管理规定,也应当由车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成为安检员辱骂和殴打乘客的理由,更不能因此减轻安检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的 "过罚相当" 原则。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张棂最初的推搡行为构成违法,也需要考虑双方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差异。一个造成对方 10 处挫伤的人,和一个仅造成对方两道划痕的人,受到完全相同的处罚,是否符合 "过罚相当" 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也是本案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法律正在改变,但正义不能等待
本案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背景:就是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确立了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纠正过去 "谁动手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 的执法惯性,真正落实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的法治精神。
当然,根据 "从旧兼从轻" 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仍然需要适用修订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新法所传递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无疑可以为法院的司法裁量提供重要参考。
很多人可能会问,不就是 5 天行政拘留吗?忍一忍就过去了,何必这么折腾?
但对于张棂这样的高校教师来说,一份 "殴打他人" 的行政处罚记录,影响的绝不仅仅是 5 天的人身自由。它可能会影响职业声誉、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甚至出境审批等诸多方面。他选择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也是为了推动执法标准的统一和公正。
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为公民提供一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途径。在本案中,法院需要重点审查的,就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否准确区分了 "防卫" 与 "互殴" 的界限,是否充分考量了双方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差异。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关系到张棂个人的命运,也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产生重要影响。它将检验基层执法机关是否能够摆脱简单化、机械化的执法思维,是否能够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治社会的进步,往往就是在这样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实现的。我们期待法院能够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判决,让 "互殴" 不再成为掩盖暴力、模糊是非的挡箭牌,让每一个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都有底气依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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