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往往有大量涉嫌走私的犯罪事实是以前发生的,人赃俱获的走私物品很少,仓库中找到的涉嫌走私物品数量也不大,尤其是手表、包包这类奢侈品,以及珍贵动物制品、文物、画作等高价值物品,能查获的走私实物非常少。
很多嫌疑人及其家属见到律师时首先会焦虑,“以前那些没有实物的交易能定罪吗?会被查到吗?会怎么认定?”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过往涉嫌走私的犯罪事实,能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量、犯罪金额,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定罪、量刑。
本文拆解“认罪+签认”的取证逻辑与三条破局路径。
案例1:走私名贵手表案
B先生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劳力士、江诗丹顿、欧米茄、宝珀等名牌手表,其在境内寻找客户,接受境内客户预订,再从香港、迪拜等地采购名牌手表,并委托香港通关团伙,通过水客携带、直通车司机货运夹藏等方式,将手表从香港带进深圳,或者经过澳门带进珠海再邮寄到深圳,最后交付给境内客户。案发时,实际查货的手表只有几块,其余涉嫌走私的事实只能通过对B先生的190多万条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筛查。办案机关认定B先生的团伙过往销售了8000多块手表,涉案金额6亿元,逃税金额2亿元。该案重要争议点是没有查获实物的部分,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
案例2:走私文物案
Z先生应境外朋友的请求,帮朋友在某网络平台下单购买古玩,再通过国际快递寄送给境外的朋友。后来,一伙“摸金校尉”被抓获,办案机关通过网络订单顺藤摸瓜,将Z先生抓获归案。其间,首先控制Z先生的手机,问出开机密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详细梳理出来几年来,Z先生帮忙购买并寄送到境外的文物多达40多件。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过往这些已出境的物品,能否认定为走私文物的数量。
案例3:走私淫秽物品案
Q女士是动漫爱好者,其通过境外网站购买了很多成人漫画,部分销售给同类爱好者,赚点微薄小利,部分自己收藏阅读。后来,伪报通关的团伙被抓获归案,Q女士的订单被办案机关找到,办案机关根据订单上的地址将Q女士抓获归案。对Q女士进行普法教育后,Q女士带领办案人员到她存放成人漫画的仓库,查获了2000多本。同时,Q女士配合找到其向境外网站购买数千本漫画书的购买记录、付款记录等。该案最大争议焦点是,走私的淫秽物品究竟有多少本,被查扣的书籍中有多少可以认定为走私入境的,没有查扣的那些境外购买记录能否认定为走私数量。
最通常的取证方法:认罪和签认
如何锁定过往走私的事实?办案机关最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普法教育、审讯手段,劝说嫌疑人认罪,制作详细的认罪笔录,同时让嫌疑人对这些过往走私记录单据进行签认。如确认这些订单记录、后台系统数据、资金收付记录、记账单、销售统计表、发货统计表等,都是走私的数据。
现在,走私案件的签认,越来越精细,签认的内容越来越多,签认的方法也越来越“灵活”,经常由办案人员打印好一整本证据材料,让嫌疑人签认,以签认的形式确认以往走私的事实。
例如,“以下资料共XXX张,由侦查员向我提供,经我仔细辨认,是由我本人制作的XXXX年1月1日至今某某等人在境内销售XX的发货统计表。大约XXXX年底,某某要求将销售XX给客户的销售日期、产品品牌、型号、交易模式、交易总额、付款明细等内容发到‘发货群’内,由我根据此内容制作发货统计表,其中支付模式中显示为深圳、西安、北京等地发货或面交的XX,都是在国外采购到深圳后,由深圳发货给客户,或是由深圳邮寄到西安、北京后,再交给客户的。以上内容属实。”
又如,“以下《某某涉嫌走私进口废五金明细表》、邮件打印件,由XX海关缉私分局提供,与原始数据一致,报关数据来自海关数据系统,邮件数据为海关缉私部门调取的XX邮箱、XX邮箱数据,证据大表系海关缉私民警根据报关数据和邮件数据对碰制作而成。上述资料反映了XXXX年7月至XXXX年1月期间,我委托XX通关团伙涉嫌套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合计29柜、743.54吨,我全部予以供认,认罪认罚。”
通过详细的认罪笔录和签认材料,确实更容易调查取证,锁定过往的走私数额。表面上看,证据闭环,辩护陷入“困境”,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认罪并作了详细的签认,走私犯罪事实已经没有辩护的空间。
此时,该怎么辩护?其实,很多人都忽视了:详细的认罪笔录和签认的内容,本质上都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范畴,不能单独充分证明走私犯罪事实,认罪和签认是远远不够的。经过拆解“认罪+签认”的取证逻辑,可以发现有三条破局路径。
破局方法1:走私的物品有无鉴定
在很多走私案件中,仅有认罪和签认材料不足以认定走私犯罪事实。没有实物就无法认定走私,无论嫌疑人如何认罪,无论签认内容多么详细。
例如,在Z先生的走私文物案件中,办案机关巧妙指控走私了40多件“涉古”文物。文物犯罪是根据文物的件数来决定定罪量刑标准的,这40多件的走私数额看起来非常吓人。但我们一听就知道问题所在,可以马上安慰嫌疑人及其家属,不用太过担心,这40多件“涉古”文物是无法定罪的。
无论嫌疑人如何认罪,签认内容多么详细,这40多件“涉古”文物是不是真的文物,无从查证。一件古玩是否为文物必须经过文物鉴定,文物鉴定又必须有实物才能鉴定。没有实物则无从鉴定,则意味着文物犯罪的前提“有无文物”,没有查证属实,文物犯罪自然不成立,这个判断是非常准确的。最后,这些没有实物的都无法认定走私犯罪数额。
同样的道理,在Q女士的案件中,虽然有大量的境外购买记录,购买记录中“十八禁”之类的书名或介绍的字眼非常明显,Q女士也签认这些都是她向境外购买成人漫画等书籍的记录。
然而,我们可以迅速给出判断,这些认罪笔录、签认的境外购买记录,都不能作为认定走私淫秽书籍数量的证据材料。毕竟,一本书是否包含淫秽内容、是否属于淫秽书籍,需要进行淫秽物品鉴定。既然没有实物,只有书名和部分内容文字介绍,自然无法进行淫秽物品鉴定,得出这些书籍都是淫秽书籍的结论。因此,这些购买记录中显示的书籍都不能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数量。
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物品的认定方法有所区别。所有需要鉴定的物品,只有过往的走私出入境记录,由于没有实物,无法鉴定,都不能认定相关走私犯罪。
典型的走私文物、走私淫秽物品、走私毒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如果没有查获实物,就无法鉴定出来是不是这些禁止出入境的物品,相关的走私犯罪自然不成立。
破局方法2:走私的证据是否闭环
争议比较大的是普通货物等无需鉴定的物品,由于不需要物品鉴定,嫌疑人的认罪、签认就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中,只要有走私的订单、发货记录、收货记录等统计材料,嫌疑人认罪、签认,就可以定罪量刑。这就给辩护带来很大的障碍,考验辩护律师的经验和水平。此类案件辩护方的破局方法,就是从客观证据出发,审查走私出入境的证据是否闭环充分。
通过详细的口供和签认内容笼统地确认某张表格记录、某些材料所记载的内容都是走私数量、金额,某些银行流水的资金都是走私金额,此类认定标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我们会提出,每一个商品都有对应走私入境的客观证据,才能认定为走私犯罪金额,即必须比对境外购买记录、入境记录、水客结算记录、境内快递记录、境内销售记录等,形成走私的证据闭环,才能够证明某一个商品来自境外且走私入境,才能认定走私金额,而不能仅依赖于嫌疑人的笔录以及签认。即每一笔交易、每一个物品,都要证实走私发生的闭环客观证据,才能认定为走私事实。
这种金额认定逻辑,正在被检察院、法院慢慢接受。如果侦查机关不能提前适应这种走私金额认定标准,则其指控的犯罪在辩护律师的质疑下,会面临很大的挑战,检察院、法院也很可能会要求侦查机关重新核查走私犯罪数额。
以走私的客观证据切入,通过资金流、货物流等,逐一核查某一个商品有没有证据证明是走私入境的,证据链构建才足够完整、扎实。
例如,在B先生走私手表案中,指控走私8000多块手表,则必须以每个手表入境经过的证据切入,每个手表都有证据证实系走私入境的,如某块手表走私入境的证据不闭环,则不能认定该块手表的走私事实。
破局方法3:走私的物品能否区分
走私物品的区分很容易被忽视,只有符合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那部分数量、金额,才能定罪,不符合的都需要剔除。即便在侦查阶段未被重视,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可以提出走私物品的区分问题。
例如,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只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这部分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这就存在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和不以牟利和传播为目的的区分,不以牟利和传播为目的的,就不能计入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基本是成人漫画、成人小说等书籍的爱好者,他们有收藏阅读的习惯,自己收藏的书籍即便被认定系走私入境而来的淫秽书籍,也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相应的数量应当予以剔除。
又如,在同时存在境内购买和境外走私两种情况时,被查扣的这一堆书籍,哪些是走私入境的、哪些是境外购买的,需要区分。境内购买的自然谈不上走私,需要剔除。如果无法区分哪些是境内购买的,哪些是走私入境的,则需要回归客观证据去核查每一个物品的走私证据是否闭环,如果无法完成闭环的举证,则这些数额都无法认定为走私数额。
再如,在拼单、拼柜的走私案件中,如果走私物品已经拆箱混同,则需要嫌疑人自行认罪、签认和详细区分,“认领”其个人的犯罪数额。如无法区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嫌疑人的具体走私数额,则只能按照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式计算其走私数额。
我们此前遇到过一个走私案件,由于拼柜问题,几箱走私的淫秽书籍被查获、开箱、清点后,才发现是几个境内货主的,境内货主B女士接受调查期间,始终辩解她不记得自己买了几本,也没有提交购买记录清单。最终,办案机关无法认定其走私的书籍达到最低数额标准,未追究B女士的刑事责任。
小结
走私案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导致被现场查获的走私数量非常少,如何锁定过往走私事实,对办案机关而言是巨大挑战。传统的“认罪+签认”取证模式可靠性不足,很多案件并不适用,从过往记录到犯罪数额之间存在巨大的证据鸿沟。辩方的较真,是让法律事实认定更准确的重要因素。
本文作者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Wechat laijiandong100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控告实务: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刑事风险防范:体系、流程与实例》
《如何应对刑事危机》
校对 | 赖建东
编辑 | 刘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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