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攒多年的百合,在一次交易中引发了付款风险,让何某奔波在追款的道路上,然而,欠款人却不以为然。

2021年,何某将积攒的2000余公斤百合出售给师某,每公斤45元,除当日支付的9000元外,其余货款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临洮法院。经法院依法调解后,师某一直未履行。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师某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反而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2024年6月,师某由公安机关协查后,被临洮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然而,拘留并未让师某悔悟,其被释放后依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在案件推进的困难时期,何某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向法院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被执行人近年来一直从事百合收售经营活动,有可观的收入来源。这一线索为案件带来了突破性进展。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查人找物,掌握了部分证据。然而,尽管掌握其经营线索,师某却始终拒不配合,法院多次查找其名下财产均未有所获,执行工作再次面临严峻挑战。直至2026年5月,师某再次被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案件才迎来真正的转机。面对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师某,执行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技术调查。

经查,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浮出水面,师某为了逃避执行,长期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用于收付款及资金存储。执行法官发现,师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使用的他人微信账户中不仅交易明细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更令人震惊的是,该微信零钱通中还存有百万余元的巨额资金。师某通过“换马甲”的方式,将大量资金隐藏在他人名下的微信账户中,企图以此规避法院的财产查控。

临洮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师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让逃避执行者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同时,迫于“拒执”压力,师某履行了全部款项。

下一步,临洮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基础,以刑事追诉为有力震慑,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被执行人有巨额资金存放于微信零钱通中,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具备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特征。

来源:临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