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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夏某看到一条自称“被骗后成功追回钱款”的视频。评论区里,一个用户留言:“我之前也被骗过,后来找回来了。”夏某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立刻私信对方。该用户实为陈某某。
然而,陈某某并非真正的受骗者,而是专门在网络上物色被骗人员以实施二次诈骗的不法分子。在陈某某的精心设计下,他以帮助追回被骗资金为由,引导夏某添加联系方式,索要转账记录、银行卡号、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此后,陈某某先后编造“认证费”“解除封控费”“系统破锁费”等理由,多次要求夏某扫码转账。为继续取得夏某信任,陈某某还自行伪造了一张银行到账记录截图,谎称:“钱快到了,还差最后一步服务费”。
期间,陈某某每次收款后均要求夏某删除聊天记录、账单及联系方式,以逃避侦查。短短一个月,夏某先后转账1万余元,直到对方不断加码、钱款却始终不到账,他才猛然醒悟:自己又被骗了。
更令人唏嘘的是,2025年5月,夏某再次通过社交平台寻找追损途径,又被另一名不法分子曾某以类似手段骗取了1千余元。两次“追损”均未追回任何资金,反而造成了新的财产损失。
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追回被骗资金的事实,编造多种收费名目,骗取被害人夏某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曾某以类似手段骗取夏某1千余元,因诈骗数额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仍属违法。
2026年4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同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当地公安机关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
本案系典型的“二次诈骗”犯罪模式:不法分子专门在网络平台寻找已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利用其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帮助追损”为名实施诈骗。此类犯罪手段较第一次诈骗更具隐蔽性,原因在于行为人已掌握被害人曾受骗的信息,话术更为精准,且通过要求删除记录、频繁更换联系方式等方式增加侦查难度。
本案中,陈某某、曾某两人的处罚后果不同,区别在于诈骗金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无论金额大小,以“帮助追损”为名骗取钱财的行为均属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文案 | 李丽乃
编辑 | 新媒体工作室
初审 | 李丽乃
复审 | 苏雯雯
终审 | 陈玳鸿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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