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涉及到陈某虚构购车骗贷。其中,陈某充当了“背债人”角色,二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背债人”获刑一年半
法院查明,2022年7月,陈某因欠债无力偿还,在朋友圈看到一则广告称贷款购车可以获得一笔钱,遂主动联系发帖人并配合周某购买车辆。陈某在没有购车意向及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有购车需求,通过办理汽车分期贷款的方式骗取贷款。在周某的安排下,由周某负责垫付首付款,在东莞市高埗镇的某甲公司购买一部东风本田小汽车,并以陈某的名义申请车辆贷款19.9万元。贷款成功后,陈某配合周某将涉案车辆转售套现并分成,其中陈某从中分得9.7万元。陈某则在归还3期贷款月供后断供,还款总额约1.22万元,造成贷款金融机构损失约18.68万元。2025年6月25日,陈某在广东省河源市被抓获归案。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其无还款能力,为套取贷款资金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同时,陈某作为本案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应对被害单位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陈某赔偿其实际分赃所得,属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院二审判决称,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陈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同案人连带退赔被害单位某乙公司人民币186763.3元。
事实上,陈某虚构购车骗贷的案件并非个例。2026年5月,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就通报了一起涉案高达3000万元的特大汽车骗贷案件。广安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经过两年时间侦查,一举打掉诈骗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人。
公安机关在通报中称,2022年4月6日,广安经开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客户丁某某办理20万元购车贷款后,长期断供拒不偿还月供。接到报案后,办案民警敏锐察觉该案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丁某某行为存在诸多反常之处,立即启动受案初查程序。经初步核查,丁某某短期内连续贷款购置2台车辆,且均未按期偿还贷款,其个人经济收支与购车、贷款行为严重失衡,涉嫌贷款诈骗的可能性极大。
据了解,循着这一线索,警方全面开展数据研判、线索深挖。随着侦查工作层层推进,一个分工精细、链条完整、作案手法专业的跨省汽车贷款诈骗犯罪网络彻底浮出水面。经查,该犯罪团伙形成了“前端招募、中端操作、后端销赃”的完整犯罪链条,作案手段隐蔽且极具迷惑性。团伙中介通过人拉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物色征信记录良好但无实际购车能力、贪图小额利益的人员,将其发展为“白户背债人”。随后,团伙成员为“背债人”量身伪造工资流水、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虚假贷款材料,开展专门话术培训与职业身份包装,再以“背债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购车贷款并垫付车辆首付。
成功获取贷款、提车后,团伙立即通过变造车辆登记证书、抵押信息等方式,将车辆以二手车名义快速过户转卖,大肆骗取金融公司购车消费贷款。事成之后,“背债人”仅能获取少量好处费,绝大部分赃款被团伙各环节成员按比例瓜分。凭借这套闭环作案手法,该犯罪团伙流窜至四川、云南、湖南、广东等16个省(直辖市)130余个县市疯狂作案,累计实施诈骗180余起。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购车贷款诈骗案件超过3200起,涉案总金额高达百亿元,受骗的背债人包含在校大学生、农村低保户、失业务工人员、征信白户等。
“背债人”风险几何?
由于监管对黑灰产的重拳打击,“背债人”受到了市场高度关注,这其中有不少人仅看到了蝇头小利却忽视了背后风险。在陈某的案件中,背债人的风险、法律时效追诉期、背债人侥幸心理等情况都极为典型。
针对背债人的风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庞珊珊认为,陈某在二审中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要求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为5万元以上。同时,法院认定了陈某与同案人周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特征包括主观恶意明显、实施了核心实行行为、分赃比例较高、主动参与犯罪等。从这类案件看,背债人在这类案件中的共犯身份必然成立——只要明知是骗贷仍以本人名义参与,共谋即告成立;多个案例均表明,背债人在案件中并非辅助、次要角色,而是与同案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共犯。作为这样的共犯,其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不以其实际分赃数额为限。
对于陈某贷款的时间是2022年,而被抓获时间是2025年,这其中是否有追诉时效呢?庞珊珊认为,刑法上的追诉时效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民法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刑法追诉时效依据犯罪法定最高刑确定,期限远长于民法时效。
“很多人心存侥幸,认为‘过几年没被发现就没事了’,这是严重的法律误解。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本案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企图通过拖延时间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实现空间。”庞珊珊表示。
对于被骗贷的金融机构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庞珊珊则认为银行方首先不属于贷款诈骗罪的适格主体,并且贷款诈骗罪也要求有主观故意,所以仅因审查不严、风控疏漏等过失,银行是不承担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的。但有两种例外情形:银行工作人员与骗贷者共谋的,存在主观故意,银行工作人员(而非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的,该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另外,民事责任层面,若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法院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而由银行自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编辑:张漫游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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