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本案是"暗网"平台型网络犯罪的典型判例。它明确了设立暗网网站供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体现了立法者"打早打小"、源头治理网络黑灰产的刑事政策。对于技术从业者而言,本案敲响了警钟:技术能力不能成为逾越法律底线的工具,任何为毒品、枪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犯罪提供便利的平台,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同时,本案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情节严重"认定的具体标尺,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净化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2)粤011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共同设立名为“××”的“暗网”网站,由被告人刘某负责租用服务器、架设、维护网站和掌握虚拟货币的助记词等事项,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处理站内信、帖子等网站日常管理和虚拟货币的提现等事项。
该“暗网”网站主要分为“交易市场”和“交流论坛”两大板块。“交易市场”板块有帖子15512篇、发帖会员3326人,帖子内容涉及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传授制毒及诈骗等犯罪方法、洗钱和贩卖毒品、枪支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交流论坛”有帖子4875篇、发帖会员2522人,帖子内容涉及传授黑客技术、代码等黑灰产业内容。该“暗网”网站在某即时通讯软件中拥有“黑产交流”“药品交流”“技术交流”等10个群组,群成员共计25000余人,用于网站的宣传引流、管理等,并由同案人担任群组管理员,负责在群组内售卖网站会员激活码、站内币充值提现、提供咨询及处理投诉等业务。
该“暗网”网站主要通过付费激活会员、会员交易提成、帖子付费置顶等方式获利。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在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26日经营该网站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726634元,各分得人民币863317元。
【案件焦点】
被告人设立“暗网”网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某设立用于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违法所得人民币17266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二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三 、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3317元,追缴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33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 、缴获的电脑2台、手机3台、固态硬盘1个、 U 盘5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是设立“暗网”网站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的典型案例,对厘清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技术中立”抗辩的边界。 设立网站、开发软件等技术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犯罪,但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平台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专门设立并运营该平台供他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则技术中立抗辩不能成立。本案中,刘某作为技术专业人员,明知“暗网”的运作模式和内容生态,仍专门设立网站并设置交易市场、论坛等板块,其主观故意明显,技术已沦为犯罪工具。
其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正犯化”规制逻辑。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是:二被告人并未直接实施贩卖毒品、传授犯罪方法等具体犯罪,也未直接帮助特定犯罪行为人,而是设立了一个供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平台。传统刑法理论中,此类行为可能被评价为预备行为或帮助行为,但由于网络空间犯罪的特殊性——平台效应使得社会危害性被极速放大——刑法将其单独设立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预备行为正犯化,实现“打早打小”。这一立法技术意味着,即使平台上的具体犯罪尚未查实,只要平台本身被用于违法犯罪信息的发布,设立者即可被独立追诉。
其三,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网络犯罪中常被一并提及。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的是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等预备行为,不要求具体的犯罪活动已经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通常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本案中,网站大量帖子涉及违法犯罪信息,但具体犯罪难以逐一查实,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为妥当。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网络平台运营者,尤其是涉及匿名化、加密化技术(如暗网、加密通讯)的平台,必须清醒认识到:平台的匿名性越高、对内容的审核越松,刑事风险越大。一旦平台被大量用于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运营者可能面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刑事追诉,且即便网站关停,社会影响和刑事责任仍将持续存在。本案中,二被告人获利172万余元,最终不仅全部被追缴,还被判处高额罚金和有期徒刑,刘某更是被顶格判处三年,充分说明法律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态度。技术从业者在开发运营平台时,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设置违法内容举报渠道、对明显违法的信息及时清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因平台失控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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