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因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1日凌晨6时许,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 206 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平远县大柘镇老圩村路段(206 国道 2178km+750m)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碰撞同车道行驶的被害人姚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姚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姚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姚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发性骨折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黄某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2025年3月24 日,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6 年2月3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26〕8 号起诉书指控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平远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泳源独任审理,于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认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遂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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