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
**核心关键词:**诈骗国家补贴款、骗取国家补贴、骗补型诈骗、诈骗罪无罪辩护、国家补贴诈骗不判刑条件、农业补贴诈骗、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界限、非法占有目的、政府补贴申报、专项资金诈骗、财政补贴诈骗、张智勇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律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科技、环保、产业升级、就业扶持、企业转型等领域补贴力度不断加大,涉及骗取国家补贴款、骗取财政补贴、骗取专项资金、骗取农业补贴的刑事案件逐渐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容易被指控为诈骗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骗补型诈骗案件。
但是,张智勇律师认为,办理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不能简单认为“申报材料有问题,就一定构成诈骗罪”。有些案件确实存在虚假申报、夸大规模、材料瑕疵、程序违规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必然等同于刑事诈骗。
骗补型诈骗与行政违规之间,必须严格区分。
在国家补贴申报过程中,如果项目真实存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项目建设,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政府补贴政策目的并未落空,案件证据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该类案件就可能存在无罪辩护、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行政处理而非刑事处罚的空间。
一、什么是骗补型诈骗?与普通诈骗有什么区别?
所谓骗补型诈骗,通常是指行为人在申报国家补贴、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农业扶持资金、项目补助资金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补贴款,进而被指控构成诈骗罪的案件。
但骗补型诈骗与普通诈骗存在明显区别。
普通诈骗案件中,常见模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用于个人占有、挥霍或者转移。
而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补贴发放主体通常是政府部门,补贴款本身具有政策扶持属性,并非普通商业交易对价。
政府发放补贴,往往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比如扶持农业、支持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技术改造、稳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等。
所以,判断骗取国家补贴款是否构成诈骗罪,不能只看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问题,而要重点审查:
- 申报主体是否基本符合补贴政策条件;
- 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 政府主管部门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 虚假材料是否属于关键材料;
- 补贴资金是否被非法占有;
- 补贴资金是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或者项目建设;
- 政策扶持目的是否落空;
- 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这也是诈骗国家补贴款无罪辩护的核心。
二、诈骗国家补贴款不判刑的条件是什么?
很多当事人家属在咨询时都会问:诈骗国家补贴款一定会判刑吗?骗取国家补贴有没有可能不起诉?农业补贴诈骗有没有无罪空间?
答案是:并非所有骗补行为都会构成诈骗罪。
如果案件存在以下情形,就可能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存在不起诉、无罪辩护、从轻处理的空间:
第一,申报项目真实存在,并非完全虚构项目。
第二,申报主体具备基本资格,只是在部分材料、规模、数量、时间节点上存在瑕疵。
第三,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企业、项目建设、设备采购、生产经营或者弥补经营损失。
第四,行为人没有肆意挥霍、抽逃转移、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等非法占有表现。
第五,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情况已有审核,并非完全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
第六,虚假材料并非决定补贴发放的关键材料。
第七,项目未能完成是因为火灾、市场风险、经营困难、负责人疾病、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
第八,控方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真正的辩护重点不是一句“有没有虚假材料”,而是要回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因果关系和损失结果。
三、张智勇律师团队亲办案例:黄某农业补贴诈骗不起诉案
近期,张智勇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一起骗取国家农业补贴款涉嫌诈骗罪案件。
该案中,黄某因在申领农业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构部分建设规模的问题,被指控涉嫌诈骗国家补贴资金。
张智勇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案件事实、资金用途、主观目的、项目经营情况、补贴政策目的、证据链条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审查。
辩护团队提出的核心观点是:
黄某虽然在申领补贴时存在部分虚构建设规模的情形,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资金的目的。补贴资金到账后,主要用于合作社前期经营,并未用于个人挥霍,也不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等典型非法占有行为。
换言之,本案更符合农业补贴申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特征,不应直接以诈骗罪定性。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说明,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如果能够准确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诈骗,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途、政策目的是否落空进行有效辩护,就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四、诈骗国家补贴款无罪辩护的八个核心要点
要点一:主管部门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诈骗罪构成
诈骗罪成立的重要前提,是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在骗补型诈骗案件中,所谓“被害人”通常是发放补贴的政府主管部门。
但政府部门在发放国家补贴、财政补贴、农业补贴、专项资金之前,通常会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项目情况、资金用途等进行审核。
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审查:主管部门到底是否被骗?审批人员是否因虚假材料产生了关键错误认识?如果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企业情况、申报主体资格等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就不能简单认定政府部门被骗。
例如,在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中,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曾实地考察物美集团的超市和物流基地,经审查后认为申报项目符合国债项目安排原则。审批部门对企业性质并非完全不知情。
因此,该案中相关申报行为并未使审批人员对关键事实产生错误认识。
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或者虚假内容不足以影响审批决定,诈骗罪的指控基础就会受到动摇。
要点二:申报项目真实存在,部分材料瑕疵不等于诈骗罪
在骗取国家补贴案件中,很多案件并不是完全虚构项目,而是项目真实存在,只是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夸大、遗漏、瑕疵或者不规范之处。
这时,不能简单将材料瑕疵等同于诈骗罪。
如果申报项目本身真实存在,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基本方向,申报主体也具备基本条件,只是在数量、规模、时间、部分证明材料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情况,应当优先考虑行政违规处理,而不能轻易上升为刑事诈骗。
在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中,物美集团报送的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虽有不实之处,但不足以否定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
在陈某影、王某京诈骗案中,二被告人虽然伪造了部分申报资料,但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基本条件,且部分设备实际存在。法院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这说明,诈骗国家补贴款无罪辩护中,一个重要切入点就是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虚假材料是否足以否定项目真实性。
要点三:虚假材料不是关键材料,不影响补贴发放结果
并非所有虚假材料都会导致诈骗罪成立。
在骗补型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虚假材料的性质:它到底是不是决定补贴发放的关键材料?
如果虚假材料不影响申报主体资格,不影响补贴金额,不影响项目真实性,也不影响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那么就不能仅凭该材料存在问题认定诈骗罪。
例如,在韦某军诈骗案中,涉案房屋是否具有产权证,并不影响拆迁补偿数额。即便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也符合相应补偿条件。法院认为,产权证是否核销对取得补偿款数额没有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证据不足。
在霍某卫、王某国诈骗案中,霍某卫虽然持有无效承包合同,但其实际经营鱼池多年。补偿依据是实际测量面积,而非合同本身。因此,承包合同问题不能直接否定其获得补偿的基础。
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虚假材料是否属于核心材料,是否对补贴审批和补贴金额产生实质影响。
要点四: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
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资金去向是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的重要证据。
如果行为人取得国家补贴款后,将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合作社项目建设、设备采购、人员工资、厂房建设、技术改造、弥补经营损失等,而不是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分赃,就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曾某军诈骗案中,曾某军以虚构农户社员人数的方式申领70万元农业补贴,但经查,该70万元补贴全部用于合作社所申报的扩建项目。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定性。
张智勇律师团队办理的黄某农业补贴诈骗不起诉案,也正是围绕资金去向展开重点辩护。虽然黄某申报材料存在问题,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经营,并未被个人非法占有。
因此,在骗补型诈骗辩护中,银行流水、财务凭证、项目支出记录、设备采购合同、人工费用、建设支出等材料非常关键。
要点五:项目未按计划完成,可能是客观经营风险造成
现实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
企业、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得国家补贴后,可能因为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火灾事故、资金链断裂、工伤赔偿、负责人疾病、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完成。
如果项目未完成是客观经营风险导致,而不是行为人一开始就想骗取补贴款,那么不能倒推其具有诈骗故意。
在黄某农业补贴诈骗不起诉案中,张智勇律师团队提出,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本身就面临经营风险。补贴资金到账后,因火灾、工伤赔付、人身损害赔偿、负责人疾病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项目停顿,不能当然认定为诈骗国家补贴款。
也就是说,项目失败不等于诈骗,经营风险不等于犯罪目的,补贴项目未完成不等于非法占有。
要点六: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不当然构成诈骗罪
在国家补贴案件中,有些行为人确实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但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进一步审查资金是否被非法占有。
如果资金仍然留在企业经营体系内,用于偿还企业贷款、维持经营、弥补亏损、支付必要经营成本,而不是被个人侵吞、挥霍、转移,那么更可能属于行政违规或者资金使用不规范,而不是诈骗罪。
在张某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中,物美集团获得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未采用欺骗手段隐瞒、侵吞,且具有归还能力。
法院认为,该行为虽然违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规定,但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
所以,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不能把“资金使用不规范”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
要点七: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重要分界线。
在骗补型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问题,而要综合审查申报动机、资金用途、项目真实性、后续履行情况、是否主动说明情况、是否具备返还能力等因素。
如果行为人申报补贴是为了推进项目、维持经营、争取扶持资金,而不是为了将国家补贴款据为己有,则不能轻易认定诈骗罪。
尤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要审查具体人员是否明知他人骗取国家资金,是否参与虚假申报核心环节,是否参与分赃,是否具有共同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聂某友诈骗案中,聂某友虽然提供了项目申报程序咨询、材料清单和部分资料范本,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他人恶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也没有共同实施、共同分赃行为。最终,法院认为指控其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
这说明,在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中,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协助、项目服务,并不当然等于参与诈骗犯罪。
要点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在骗取国家补贴、农业补贴、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类案件中,控方不仅要证明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还要证明虚假内容足以影响补贴发放,证明主管部门因虚假材料陷入错误认识,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补贴资金被非法占有,证明政策扶持目的已经落空。
如果这些关键事实无法查清,就不能定罪。
在陈某影、王某京诈骗案中,法院认为,相关设备是否存在、拆除后的设备去向如何、伪造材料是关键材料还是非关键材料等问题,均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但现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最终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有罪。
因此,骗补型诈骗案件的无罪辩护,必须围绕证据链条逐项审查:
申报主体是否适格;
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补贴政策条件是否明确;
审批机关是否陷入错误认识;
虚假材料是否属于关键材料;
补贴资金是否被非法占有;
项目未完成是否存在客观原因;
控方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只要关键证据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轻易认定诈骗罪。
五、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什么?
在办理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农业补贴诈骗案件、专项资金诈骗案件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第一,补贴政策文件是否清楚明确。
如果政策本身表述模糊,申报主体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就不能简单推定其具有诈骗故意。
第二,申报主体是否完全不符合条件。
如果主体具备基本资格,只是部分指标存在瑕疵,应当谨慎入罪。
第三,申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真实项目与虚构项目,在刑事评价上完全不同。
第四,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被欺骗。
如果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集体审批、会议研究后发放补贴,不能当然认定其陷入错误认识。
第五,虚假材料是否属于关键材料。
非关键材料瑕疵,不一定影响补贴发放结果。
第六,补贴资金最终去了哪里。
资金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七,项目未完成的原因是什么。
经营失败、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疾病事故等客观原因,不能等同于诈骗故意。
第八,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无罪处理。
六、结语:骗补型诈骗案件,关键是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
随着国家扶持政策不断扩展,骗取国家补贴款案件、农业补贴诈骗案件、财政补贴诈骗案件、专项资金诈骗案件仍会持续出现。
但是,刑事司法必须保持边界意识。
对于确实虚构项目、恶意骗取国家补贴、非法占有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项目真实存在、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政策目的并未落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案件,则不能简单以诈骗罪处理。
张智勇律师认为,诈骗国家补贴款案件的辩护核心,不是停留在“材料真假”的表层问题,而是要深入审查政策目的、审批过程、项目真实性、资金流向、主观目的和证据体系。
只有严格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才能把案件真正拉回事实、证据和法律本身,也才能在法治框架内切实维护企业家、合作社经营者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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