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整合优化了本市住房租赁补贴相关申请审核、变更、年度申报等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申请要件(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要件齐全的,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信息,打印《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附件2)和《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申请承诺书,附件3),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以及相关身份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交区民政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
1.收入(财产)审核
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家庭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对享受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确认,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转区住建委。
2.人口、住房审核
区住建委收到区民政局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附件4),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在审核时,因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不一致的,由申请家庭提供佐证材料后据实认定。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委分别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附件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区住建委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区住建委在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五)发放资格证明
区住建委向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附件6),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特殊情形
在津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称号的农民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参照上述程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附件7),经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市总工会核准同意后,由单位所在的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承租住房
取得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备案。租赁情况符合规定的,予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及划转
住房租赁补贴自签订的租赁合同起租当月开始计发,于次月10日前,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划至申请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租赁合同到期后停止发放;合同有效期内,申请家庭出现不符合条件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情况的除外。
(三)公告
市和区住建部门每月将上月新增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政务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样式附件8)。
三、住房租赁补贴调整变更程序
(一)申报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当在发生变化30日内持相关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填写《天津市住房租赁补贴变更登记表》(附件9)并签字确认。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住建委按照原申请审核程序履行初审、审核程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建委重新开具资格证明,申请人原持有资格证明自动作废。自开具资格证明当月起,按照调整后标准计发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各类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开具《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通知书》。
(三)申请家庭主动退出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因购房等原因退出的,应当到区住建委填写《退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附件10),自申请退出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四、住房租赁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数据筛查
1.筛查范围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补贴变更满整年的家庭,应当提前1个月列入年度筛查范围。
2.筛查内容
每月1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将列入年度筛查范围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3.筛查结果
对仍符合条件的家庭,按原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同时,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更新下一年度申报时间。
对疑似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核查对象,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
(二)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列入核查对象范围的家庭进行年度申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打印《天津市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附件11),系统自动记录受理时间为申报时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区住建委按照申请审核程序履行初审、审核程序。
(三)住房租赁补贴的调整和停发
1.对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年度申报审核且符合条件的,自第13个月起按照届时标准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补贴,注销补贴资格。
2.未在第13个月底前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的家庭,其补贴自第13个月起停止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停发一年内完成申报审核且符合条件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自完成审核当月按新标准发放,并按新标准补发停发期间的补贴;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注销补贴资格,且停发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住房租赁补贴停发一年内未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的,年度申报审核自动终止,补贴资格自动注销且停发期间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发放。
五、动态监管
对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不如实、不及时申报家庭情况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家庭,不得通过市场租赁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
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或仍符合条件但需要调整其补贴标准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出具《退还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告知书》(附件12)。
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应当退还违规领取部分的住房租赁补贴,未按规定退还的,区住建委向申请人开具《责令退还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决定书》(附件13)。对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区住建委可以依法依规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4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2号)同时废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2026年5月8日
供稿:住保处
编辑: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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