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5月15日,甘肃省高院对“兰州瓜农刺死城管”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爱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王某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7月18日11时许,瓜农王某文和弟弟王某武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王爱武持刀捅刺三名城管,导致一死两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武、王某文一方主张,其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发起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两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范围的法定条件。

二审裁定作出后,王某文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他认为案件审理中未能充分呈现对被告有利的视频证据,但考虑到现在家庭的经济困难,他和家人尚未决定是否申诉。

“2023年我取保(候审)出来后靠种瓜养家,照顾三个老人、两个孩子。弟弟候审期间住在精神病院,我们看望不方便,几次去看他的状况都不太好,难以和人交流,牙也掉了好多,两次开庭他也都没有参加。”王某文说,现在终审判决了,他希望弟弟的病情好转以后,再接回家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发:

瓜农与城管,因占道经营冲突发生血案

二审裁定书显示,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王爱武与其兄被告人王某文,其父王某宏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小区门口的马路边卖西瓜。当天晚上,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雁北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前来巡查,警告三人并要求离开。城管二次巡查时,发现王爱武等三人仍继续占道经营,遂暂扣电子台秤等经营工具,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武挥拳打了李某文等两名城管工作人员。双方发生冲突后报警,民警到场要求双方次日前往公安派出所处理纠纷。

2018年7月18日9时许,李某文等城管队员前往派出所,但被告人王某武、王某文等人未去。当日11时许,李某文得知王爱武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一村庄路边售卖西瓜, 遂带领十余名城管队员到达王某武、王某文售卖西瓜车旁,对王某武、王某文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收缴, 城管队员李某龙撕扯、质问王某文,王某文反抗,五六名城管队员上前围打王某文和王某武。

后来,王某武取来尖刀捅刺王某军背部、腰部等处,捅刺李某文胸部、丁某涛腹部等处,并持刀追赶其他城管队员。王某文起身后亦追打城管队员。最终,王某军失血性休克联合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文、丁某涛构成重伤(二级)。经鉴定,王某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期间病情不完全性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甘肃省高院经二审审查,在案证据材料来源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一审查明的犯罪事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辩护:

被告一方认为是“正当防卫”

二审裁定书显示,二审中王某武的辩护人申请对王某武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对此,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经查,原判认定王某武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根据案发时王某武的具体行为、既往病史与临床精神检查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

而且,案发初期,王某武专门取来铁锤,击打与王某文相互撕扯的被害方,被制止后又取刀返回现场,持刀直接捅刺压制王某文的被害人王某军、李某文。

整个过程表明,王某武能够根据现场形势选择作案工具,辨明打击对象,并对自身行为有所认知和节制,反映其当时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王某武无受审能力的鉴定,仅针对审理期间王某武精神状态和受审能力作出,不影响对案发时王某武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价。故对王某武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王某武、王某文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案件由被害方引起,王某武、王某文是正当防卫;王某武系防卫过当;王某文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和王某武不构成故意杀人共犯。

对此,甘肃省高院二审认为,经查,本案确因被害方案发时言行不当引发,但是王某武持刀追赶,连续捅刺数名被害人,在被害人王某军倒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后,又继续持刀捅刺王某军头部等要害部位数刀,还持一定重量的地秤砸打王某军,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显见,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王某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期间,王某文与王某武一起与被害方厮打,王某文看见王某武持刀捅刺了王某军、李某文并追赶其他城管队员,其不仅未制止,反而起身后立即追打城管队员,并持木板击打已受伤倒在血泊中的王某军,其行为与王某武的犯罪行为在时空上紧密相连,犯罪对象一致,互相配合,形成意思联络,王某文和王某武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对于王某武及法定代理人王某宏所提原判对王某武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甘肃省高院认为经查,原判综合考虑王某武的犯罪行为、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害方过错等情节,对王某武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武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甘肃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武、王某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