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

上演酒后的奇葩操作

近日,滨州一男子饮酒后驾车

到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上演了“自投罗网”的神操作

直接从“违法处理人”

变成了“违法嫌疑人”

2026年4月13日下午

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

到邹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青阳中队

处理机动车违法业务

民警在与其交流过程中

敏锐察觉到其身上散发着酒味

说话语气也略显含糊

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29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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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

确认吴某某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

吴某某中午在家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

下午闲来无事就驾车来处理违法业务

结果成了“自投罗网”

办案民警依法对其做出了

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罚款12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莫让一杯美酒,变成悔恨的苦酒

愿每一位驾驶人

都能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平安回家!

供稿 | 邹平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