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
上演酒后的奇葩操作
近日,滨州一男子饮酒后驾车
到交管部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上演了“自投罗网”的神操作
直接从“违法处理人”
变成了“违法嫌疑人”
2026年4月13日下午
吴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
到邹平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青阳中队
处理机动车违法业务
民警在与其交流过程中
敏锐察觉到其身上散发着酒味
说话语气也略显含糊
当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29mg/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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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
确认吴某某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据了解
吴某某中午在家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
下午闲来无事就驾车来处理违法业务
结果成了“自投罗网”
办案民警依法对其做出了
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
罚款12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莫让一杯美酒,变成悔恨的苦酒
愿每一位驾驶人
都能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平安回家!
供稿 | 邹平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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