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记者费权) 近日,河南郑州一起租房纠纷引发网友热议。据媒体报道,当地一名女租客在租房期间怀孕,房东发现后明确禁止其在家中坐月子,并要求租客立即搬走。当租客表示自己不知道房东有此忌讳,愿意配合搬离时,房东却以双方签订的三年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租客怀孕未提前告知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此事迅速登上热搜,关于“租房坐月子禁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引发广泛讨论。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禁止租客在出租屋内坐月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孟莉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客在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生育子女、坐月子属于正常的生活范畴,并未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房东以“未提前告知”为由扣押金的行为同样缺乏法律依据。结合实际,民事租赁关系遵循有约依约、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只有租赁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禁止屋内怀孕生子,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方可对租客产生约束力,否则房东无权单方解约、追责、扣取押金。”
冯孟莉进一步强调,“禁租客坐月子”的条款,本质上是对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和歧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法定原则,类似限制性、歧视性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果租客已经按照房东要求搬离,房东不仅应当全额退还押金,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租客可以通过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申请人民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折射出民间风俗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冲突。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梅志罡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了这一现象,他指出,“租的房不能坐月子”是目前存在的民间禁忌,有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生育会带来“晦气”。这种观念在部分地区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但在现代社会,其合理性无法考证。
梅志罡认为,我们应当尊重合理的民间风俗,但风俗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更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借口。生育是人类繁衍的基本权利,将女性生育视为“不吉利”的事情,本质上是一种落后的性别歧视观念。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观念正在逐渐被摒弃,但仍有部分房东将其作为租房的“潜规则”,事先不告知,事后以此为由刁难。这起事件暴露出当前租房市场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信息不对称和隐性条款泛滥。很多房东不会在签订合同时主动告知这类禁忌,等到租客怀孕后才突然提出要求,让租客陷入被动,尤其是对于第一次租房的年轻人来说,根本想不到会有这样的“规矩”。
针对这类频发的纠纷,从法律层面,冯孟莉律师给出专业建议:
第一,租客缔约前务必审慎审查租赁合同全部条款,针对生育居住、养宠、房屋改造、房屋用途等易争议事项,主动与房东沟通,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于合同中,杜绝口头承诺、隐性条款;
第二,房东不得凭借优势地位增设歧视性、不合理限制条款,所有特殊居住要求必须在签约前如实告知双方协商一致,不得事后单方增设义务、苛责租客;
第三,租赁履约过程中,租客注意留存租金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租赁合同等全部证据,遭遇房东无理追责、克扣押金、恶意驱离等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从社会层面,梅志罡呼吁全社会摒弃落后的封建观念,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生育是一件神圣而伟大的事情,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相关部门可以加强对租房市场的监管,规范租赁合同文本,明确禁止含有性别歧视、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的条款。同时,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树立正确观念,尊重广大租客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底线准则,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尺。现代文明社会,既包容多元风俗人情,更崇尚法治公平正义。风俗传统应当与时俱进、文明迭代,绝不能固守陈旧偏见凌驾于法律规则之上、侵蚀公民合法权益。推动传统风俗与现代法治双向融合、良性适配,坚守契约精神、明晰权责边界、破除租房隐性潜规则,不仅能够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守护民众安居底线,更能让每一位育龄女性都被温柔以待、被法律兜底保障,让法治文明渗透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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