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三、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结果要件。行为人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没有造成这一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重大、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行为要件不同。前者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襄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四、如何适用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408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襄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襄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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