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起诉等于不处罚?错误认知要及时纠正
“这是不起诉决定书和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虽然你们的情形符合不起诉条件,但违法行为仍需要接受行政处理……”5月19日,在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室内,一场特殊的宣告活动正在进行。
2024年12月,张某、耿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耿某名下的1张银行卡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900元。后二人将上述资金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至上家,张某从中获利700元,耿某从中获利200元。今年4月,枣阳市公安局以张某、耿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枣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枣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耿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5月19日,办案检察官在对二人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送达了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
“明明检察机关已经不起诉了,怎么行政机关还要处罚?”这是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不少被不起诉人的困惑。有的被不起诉人认为,不起诉等于不处罚,在后续的行政处理过程中产生质疑和抵触情绪。这也是在行刑反向衔接实务中行政机关反馈的执法难题。
为做实做细行刑反向衔接“后半篇文章”,枣阳市检察院聚焦当事人认知偏差和执法难点,针对不起诉案件制定了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制度,并建立“双书同送”工作机制——在送达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一并送达不起诉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告知书,明确告知被不起诉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从源头上纠正“不起诉等于不处罚”的认知偏差。
在宣告不起诉决定现场,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被不起诉人开展精准释法说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处理。自首和认罪认罚体现了你们认罪悔罪的态度,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但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通过面对面普法,张某、耿某二人当场表示将自觉接受行政处罚。
5月28日,枣阳市检察院向枣阳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张某、耿某二人行为进行查处。6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耿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检察日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