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粉丝咨询:被公司调往子公司工作,且公司要求其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有哪些隐藏风险,应如何应对?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公司为了规避员工在母公司的工作年限,会刻意设立子公司,并要求员工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当员工被辞退时,公司仅按新合同的起算年限计算工龄支付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于工龄连续计算情形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见,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劳动者是经历了一次被离职。而如果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计算方法为原用人单位工龄+新用人单位工龄。
劳动者在新签署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现签约公司与实际工作公司不一致的情形,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两家公司是否有关联。同时留存是被单位要求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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