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叉车几个月后,购买人在使用装货时发生溜车,司机不幸被挤身亡,家属将生产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质量不合格,法院一审判决厂家承担65%责任,赔偿86万余元。二审改判厂家担责20%,赔偿26万余元。
“鉴定合法性、权威性存疑,无证违法使用出了事咋能怪厂家?”法院的判决让生产销售叉车的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至今仍感到难以理解。
司机使用叉车时不幸被挤身亡,警方称下车时未拉手刹
涉事企业名为青岛唐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唐宇公司),日前,该公司老板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案件经过,2024年9月2日,重庆的夏某某通过电商与唐宇公司签署协议,购买了一台叉车设备。2025年2月8日上午,夏某某的儿子夏某独自驾驶叉车装货,当其停车走到车前方时,车辆因路面坡度向前滑动将夏某抵在集装箱上。
“事发当天,警方接警后处警。”张先生提供的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显示,警方经现场了解,事发当日上午9时许,夏某用铲车装货,停车后下来走到铲车前方准备打开装货的集装箱时,因其下车时未拉手刹,铲车向前滑动将其抵在集装箱上,数分钟后被路过的邻居卢某某发现,立即找人帮忙,将铲车挪开,随后120医务人员赶到,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夏某已死亡。后法医赶到,经现场勘验,发现系安全生产事故,家属对死因无异议。
肇事叉车系查封期间被擅自使用,死者家属起诉生产销售方
“实际上,购买人是违法使用设备出的事。”张先生介绍,2024年11月18日,购买人曾反馈其购买的设备被当地市场监管局查封,并希望退车。“叉车属于特种设备,驾驶和使用需要考取专业资质证书和操作证,并需要挂牌,他们那边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和证照,所以被查封了。”
随后张先生迎来购买人连番的诉讼。
2025年4月初,山东省平度市法院立案受理夏某某诉唐宇公司及中间销售人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涉事叉车的产品质量问题及在销售环节曾被改装一事进行探讨,最终原告撤诉,但随即又在重庆提起责任纠纷诉讼。
2025年5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涉案车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因被告改装车辆导致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将其改/拼装后存在安全隐患的叉车出售给原告夏某某,夏某驾车意外身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鉴定认定叉车刹车效能不足,生产销售方一审判赔86万余元
2026年1月,重庆市梁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唐宇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65021.95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的叉车销售购买及改装行为,原告方曾因车辆存在油泵、打火等问题,与栾某某探讨过维修和退车;另外,原告虽当庭表示曾发现车辆制动存在问题,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还查明,2024年11月18日晚,该叉车遭市场监管部门查封,之后查封部门未再进行过管理。出事后,具有叉车驾驶资质的邻居因解救夏某而挪移车辆。公安机关到场时车辆已被挪动,未见公安机关核实事发时手刹的状态。
判决书中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对此次事故成因和案涉车辆的停车制动系统是否存在机械问题和人为损坏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5年9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未发现涉事叉车驻车制动系统存在人为损坏的情况,该叉车驻车制动系统效能严重不足,不符合要求,该车驻车操纵手柄事发时的状态无法确定,但驻车操纵手柄是否处于驻车位置,车辆均可能会向前移动,最终发生事故。
被告一方对该鉴定提出诸多质疑,但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叉车经过改装,又被鉴定为手刹效能不足,所以存在质量缺陷。夏某某在已发现案涉叉车存在驻车制动问题依然放任自己和家人操作车辆,同时在市监部门对车辆查封后依然操作,亦存在较大过错。综合案情,酌情判决由被告对夏某的死亡承担65%的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一审划分责任比例不当,改判厂方承担20%责任
厂方提起上诉,经审理,2026年5月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法院确认了警方法律文书的证明力。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后,当地警方处警调查了解后形成的公文书证,形成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最为接近,所载内容受到“污染”或“外界干扰”的可能性最小,其中关于“因其下车时未拉手刹”的表述,足以认定夏某停下叉车下车时未拉手刹。另外,二审法院还认定,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虽仍就鉴定问题提出质疑,却未能举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鉴定事项不具备鉴定资质。
因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叉车存在产品缺陷,且该产品缺陷与夏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本案损害后果系多因一果所致,死者夏某不具有操作资质,又在叉车被市场监管局查封时使用,且存在停车后未拉手刹的不当操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相应减轻唐宇公司的赔偿责任。一审划分责任比例不当,应予纠正。酌定由唐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总计金额266160.6元。
对于鉴定问题,张先生一方多次提交异议书。张先生称,鉴定时,已事发5个月,案涉叉车一直被自由放置在使用人厂区内,未被有关部门封存,且现场勘验时可直观地看到原始事发现场已被破坏,检材已不具备真实性。张先生认为自己应当无责,已在准备接下来的再审程序。
案件第三人举报鉴定机构,原告拒绝受访介绍情况
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该案的当事人之一栾某某,“我并没有入职唐宇公司,但也顶着公司的名头在卖车,所以是否属于他们公司不太好说。”栾某某表示,确实曾按照买主要求对车辆外观进行过改装,对方买走后曾因上不了牌被查封要求退车,经沟通厂方已同意,就在这个过程中出了事,“确实反映过小问题,但车的整体质量没问题。”栾某某说,有关鉴定问题,他也颇为不解,认为在车辆未封存许久后做出的鉴定不具有权威性,“不知道咋出的鉴定,我已经实名举报了鉴定机构。”
记者联系到原告夏某某,讲明访问内容后,他拒绝介绍情况。
张先生提供了鉴定机构针对其质疑问题做出的回应,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称自己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过程和程序合法。
律师说法:责任如何划定?
“本案属于特种设备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核心围绕产品缺陷认定、事故因果关系及各方过错责任展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等因素,认定涉案叉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同时认定,死者家属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据此酌情做出的判决,兼顾了产品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与受害人过错抵扣规则。
赵良善同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产品责任虽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需产品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若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且为唯一原因,即可完全阻断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生产者依法免责;《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个人对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禁止擅自动用被查封特种设备。从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来看,销售商承担责任需以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为前提。赵良善称,“如果查实鉴定程序违法或产品缺陷不成立,销售商与生产者或可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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