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聚众斗殴,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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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牟某某聚众斗殴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A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1128刑初33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主动投案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被告人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拘留日期:2024年3月5日

判决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公诉机关指控:

2022年10月2日21时许,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牟某某和女友周某前任男朋友杨某某(已判刑)在电话里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杨某某一伙与牟某某一伙通过打电话及微信聊天进行约架。当晚23时许杨某某伙同付某康(已判刑)、孔某腾(已判刑)、张某浩、孔某佑、安同华、李某涛、赵某华共八人驾驶两辆汽车从饶阳县大官亭镇来到微信上所约定的地点(A翰林苑东区附近),在杨某某等人到达约定地点后,牟某某伙同高某宇(已判刑)、侯某广(已判刑)、侯某行(已判刑)、杨某锟共五人驾车自A某某店前往双方所约定的地点(A翰林苑东区附近),双方见面后杨某某、付某康、孔某腾等人与牟某某、高某宇、侯某广、侯某行等人发生殴斗。

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24年3月4日主动到A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网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牟某某目无国法,组织并参与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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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斗殴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立案标准

1.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应予立案追诉

二、量刑标准

1.一般情节: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情节: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三次及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持械聚众斗殴(包括使用棍棒、刀具、枪支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或通过展示器械威胁对方)。

三、致人重伤、死亡
若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故意

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根据伤害后果和犯罪情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