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涉宗教活动 非法聚集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不具备“非法性”,如何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资助多次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从法条本身看,需要逐项回答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迷信以及群体性活动相关刑事案件时,遇到过一种比较值得警惕的办案思路:案卷先把行为定性为“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接下来再去查谁召集人员、谁联系场地、谁提供资金。

但如果回到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本身,会发现一个不能绕过去的问题: 如果连“非法聚集”本身都没有证明清楚,又怎么进一步认定有人“组织、资助”了这种聚集?

核心问题

先证明“非法聚集”存在,
再讨论谁组织、谁资助。

一 第四款犯罪构成中的“非法聚集”不能被跳过去

从条文结构来看,“组织、资助”“多次”“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都是需要审查的内容。

其中,“非法聚集”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简单描述,而是条文中明确出现的一个关键条件。

组织、资助多次非法聚集扰乱秩序情节严重

因此,认定一个人构成该罪,不能先把某次活动直接定性为“非法聚集”,然后再围绕组织者、资金提供者寻找证据。

首先应当回答:

1 这次聚集为什么违法?

2 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3 违法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 为什么这种违法性能够进入刑事评价?

聚集的目的、地点、方式、人员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活动的具体要求,都需要放在一起判断。

二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不当然进入刑事评价

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活动没有履行某项审批、备案手续,或者在场所登记、活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这些情况可能产生行政法律责任,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并不是直接衔接的。

管理问题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未审批、未备案等按照行政法律规范评价仍需满足犯罪构成

首先要看具体违反的是什么规定,法律对这种行为规定了什么责任。如果相应规定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管理问题,就应当先按照行政法律规范评价。

不能因为活动存在手续瑕疵,就直接得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聚集”的结论,更不能进一步推导出组织者、参与者、提供场地或者提供资金的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不能简单画等号。

刑法的介入本身就有边界。邹凌瀚律师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相关案件时,会特别关注这一点:场所或者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管理规定,并不意味着行为当然已经达到刑法上的入罪标准。

三 “非法聚集”成立之后,还要继续审查犯罪结果

即便能够证明聚集行为具有违法性,也不能直接得出构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结论。

因为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还有一个条件:“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1 存在违法性

2 扰乱社会秩序

3 情节严重

这就需要进一步看行为究竟造成了什么。

需要查清的具体事实

1. 聚集了多少人?
2. 持续了多长时间?
3. 采取了什么方式?
4. 有没有影响交通、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正常运行?
5. 造成了什么具体后果?

这些事实,决定的是行为有没有从一般违法进一步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不能把“存在违法行为”和“构成犯罪”放在同一个层面上判断。

四 涉宗教活动应当区分活动性质、管理违法与刑事行为

在涉宗教案件中,这个问题尤其容易出现。

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本身就存在多人共同参加宗教活动的情况。信众参加活动,有人提供场地,有人承担必要费用,这些行为不能因为发生在同一场活动中,就直接被解释成“组织、资助非法聚集”。

活动本身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活动?行政管理违反了哪一项具体管理规定?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造成了什么影响?

即便活动本身存在登记、备案或者场所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需要继续判断:活动本身是什么性质,违反了哪一项具体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最终造成了什么影响。

邹凌瀚律师长期为佛教、道教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法律服务,在涉宗教刑事案件中尤其重视这一层区分。不能把宗教活动本身、行政管理问题和个人刑事责任简单捆绑在一起。

当然,前提也必须说清楚

如果确实存在非法聚集,行为人又多次实施组织、资助行为,并且已经达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问题。

五 组织、资助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完整构成要件之上

因此,办理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案件,不能只围绕“谁组织”“谁出钱”展开。

第一步有没有“非法聚集”?第二步为什么非法?违反了什么具体规定?第三步有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第四步在此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多次组织或者资助行为。

建议按照这个顺序审查

这也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不能因为行为人确实参与了某项活动,就反过来寻找一个罪名把他的行为装进去。

邹凌瀚律师在涉宗教刑事案件辩护中,一直强调对犯罪构成逐项审查。一个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不能只看它“像不像”,而要看法律规定的每一个条件有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

核心结论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谁组织、谁资助”,而是:

为什么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聚集?
为什么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

这两个问题没有证明清楚,后面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就失去了基础。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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