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花9780元买个助听器,本想让老人安安稳稳看电视,结果商家说想听得清,还得再花2500元买‘电视伴侣’!这不是明摆着挖坑骗钱吗?”张先生提起自己的购物经历,满是气愤。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用判决明确:商家隐瞒关键信息,消费者有权退货退款。
张先生的父亲听力差,看电视时总把音量开到震天响,既影响邻居,老人自己也听不真切,于是张先生为老人购买了某款助听器,在购买助听器时,张先生反复强调:“我们要效果好一点的,老人平时最大的乐趣就是看电视,这点一定要满足。”于是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张先生花了9780元购入了某款助听器。
“贵是贵点,但只要老人能听清,值!”张先生当时心里满是欣慰,可这份欣慰只持续了一天。第二天晚上,老人戴着新助听器看电视,没一会儿就说:“还是听不清,嗡嗡的,说话都黏在一起,还不如不戴。”
张先生赶紧联系专卖店,要求上门调试,可工作人员的回复,让他瞬间傻了眼:“张先生,您这个情况调试没用,我们这款助听器,主要改善的是面对面交流效果。想看电视听得好,得另外配个‘电视伴侣’,就是蓝牙音频转换器,大概2500元。”“你们卖的时候怎么不说?我要是知道还得再花2500才能看电视,我压根就不会买这个!”张先生越想越气,当即提出退货退款,可商家态度强硬,坚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沟通多次均无结果,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助听器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双方争执不下。商家辩称,助听器质量合格、调试到位,“看电视效果不佳”不代表产品有瑕疵,坚决拒绝退款;张先生则坚持:“商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让我花了冤枉钱,必须退!”
庭审中,办案法官秦童依法调取证据,用商家带来的检测设备对助听器进行检测,确认老人仅短暂佩戴后,因看电视听不清便未再使用。随后,法官问出了关键问题:“销售时,你们有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要用这款助听器获得较好的电视收听效果,必须额外购买‘电视伴侣’?”
商家代理人迟疑片刻,最终承认:“没有专门告知。”这一句“没有告知”,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
“我们得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想一想,花近万元买助听器,核心需求就是让老人听得清。”承办法官说道,助听器属于改善特定生活功能的医疗器械,并非普通商品,经营者负有全面、真实告知产品性能、使用局限的法定义务。
法官进一步解读:“商家隐瞒‘需额外花钱买配件才能满足看电视需求’这一关键信息,本质上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让张先生基于错误预期作出购买决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便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也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张先生返还所购助听器及配件,该助听器销售公司退还全部货款9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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