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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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里,常出现“债务已逾期,双方重新约定履行期”的情形。债务人往往认为,重新约定履行期后,原逾期行为的赔偿责任就随之免除,只需按新约定期限履行即可;而债权人则主张,新约定仅延长履行期限,原逾期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应免除。
那么,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债务人逾期赔偿责任是否免除?
最高院在《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逾期债务再次约定履行期,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原逾期赔偿责任,否则债务人的逾期赔偿责任不免除;新约定仅变更履行期限,原逾期行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仍有权主张。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二审判决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明确了逾期债务重约履行期后赔偿责任的核心裁判规则,提炼出三大关键要点:
1. 重新约定履行期,不当然免除原逾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该责任系基于原逾期行为产生,独立于履行期限本身。双方重新约定履行期,仅系对债务履行时间的变更,并非对原逾期违约责任的免除,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原逾期赔偿责任依然存在。
2. 免除逾期赔偿责任,需债权人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仅约定新的履行期限,未就原逾期违约金的免除作出任何明确约定,不能推定债权人放弃主张原逾期赔偿责任的权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务人主张免除原逾期赔偿责任,需举证证明债权人有明确的免除意思表示(如书面约定、明确声明等),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新约定期限逾期,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重新约定履行期后,债务人若再次逾期,构成新的违约,需按新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新的逾期赔偿责任;原逾期赔偿责任与新逾期赔偿责任并行,互不冲突,债权人可同时主张。本案中,府河苑公司既存在原逾期行为,又存在新约定期限逾期行为,应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实务指引:双方规避风险的3个关键
1. 债权人:重新约定履行期时,明确原逾期赔偿责任的处理方式,要么书面明确免除,要么明确继续主张,避免后续争议;若未明确约定,需留存原逾期的相关证据(如逾期凭证、损失证明等),便于后续维权。
2. 债务人:若希望免除原逾期赔偿责任,务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人自愿免除债务人原逾期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留存书面证据;若无此约定,需做好承担原逾期责任的准备,避免侥幸心理。
3. 双方:补充协议应明确履行期限、逾期赔偿标准、原逾期责任处理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涉及大额债务,建议留存协商记录、书面确认文件,防范后续举证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重新约定履行期是双方协商解决债务的方式,但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原逾期赔偿责任的借口。债权人应坚守自身权利,未明确免除的,及时主张原逾期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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