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妻共同财产大硕律师两审全胜,为当事人守住105万夫
离婚纠纷中,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常见侵权手段。一方亲属联手提起虚假诉讼,试图将婚内合法财产恶意剥离,极易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益。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深陷亲属联手制造的财产陷阱,对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接连发起诉讼,妄图侵吞10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接受委托后,深挖证据漏洞、精准适用法条,凭借严谨的庭审逻辑与扎实的办案能力,一审、二审接连胜诉,成功戳破虚假诉讼骗局,为当事人稳稳守住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概况:离婚诉讼期间,亲属联手炮制财产纠纷
我方当事人与配偶系再婚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后启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成为核心争议。在离婚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偶的母亲、弟弟突然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主张当事人配偶长期代为打理家庭理财资金,拖欠105万元未返还,要求确认款项为家庭共有财产并返还资金。
在此之前,对方亲属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当事人配偶,索要309万余元,一审已被驳回。接连两场诉讼,意图明显,就是借诉讼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致使我方当事人在离婚分割中财产大幅缩水。为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果断委托大硕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介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律师助力:精准拆解圈套,直击诉讼核心漏洞
接受委托后,徐宁律师秉持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细致梳理全部卷宗、银行流水、工商资料,厘清资金脉络,精准识破对方虚构委托理财关系、恶意转移财产的意图,形成完整抗辩逻辑,四大代理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
第一,举证瑕疵,委托理财关系不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需为自身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方仅提交笼统银行流水,无法明确105万元资金对应的转账时间、明细,无书面理财协议、沟通记录佐证理财合意,单凭流水无法认定债权关系。同时徐宁律师核实发现,对方所述多笔转账并无匹配交易记录,证据存在明显造假瑕疵。
第二,合法界定当事人诉讼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方当事人对案涉款项享有独立请求权。涉案资金产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诊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诉求直接侵害当事人财产分割权,当事人第三人诉讼身份合法有效。
第三,溯源资金,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徐宁律师调取工商登记、资产证明等材料,证实案涉资金源自当事人配偶诊所经营、投资等婚内收益。同时查实对方亲属无大额资金能力,家属早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退休薪资微薄,不存在大额出资理财的条件,戳破对方资金来源说辞。
第四,定性诉讼,揭露恶意虚假诉讼。本案两场诉讼均发起于离婚期间,属于亲属串通,先后以借贷、分家析产为由起诉,意图通过司法手段篡改财产性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两审维持原判,我方全面胜诉
一审法院采信徐宁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对方无法举证委托理财关系,家庭共有财产认定不成立,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资金为代持理财款,质疑我方当事人诉讼资格。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不符合分家析产法律特征,资金流水无法判定法律关系,亲属间无法陈述理财细节,无书面协议佐证合意,认定对方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
案件总结与法律提示
本次两审全胜,有力挫败恶意转移财产的不法企图,完整保全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大硕律师作出普法提示:第一,夫妻婚内经营、投资等合法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第二,资金流水不能单独作为债权、理财关系凭证,主张法律关系需补充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佐证;第三,离婚期间亲属串通虚构债务、恶意诉讼转移财产,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驳回诉求。
本次胜诉充分彰显徐宁律师敏锐的法律洞察力、缜密的庭审思辨能力。大硕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始终坚守严谨专业的办案原则,深挖案件细节、严打恶意侵权行为。若遭遇离婚财产分割、财产转移、虚假诉讼等法律困扰,可咨询大硕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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