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与司法鉴定,在目的、依据、程序、口径上存在本质区别,二者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属于行业常见现象。差异根源主要集中在委托目的、证据规则、计价口径、程序约束、责任边界五大方面,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委托目的与立场不同(核心根源)

1. 结算审核:偏“行政/管理审核”

多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托,侧重合规性、经济性、内控要求。

立场更偏向建设单位,常从严审核、核减为主,追求控制投资。

2. 工程造价鉴定:偏“司法裁判依据

由法院/仲裁委委托,立场中立第三方,只对证据和法律事实负责。

不偏向任何一方,不承担“控成本”责任,只还原客观应结算价款。

→ 立场差异直接导致审核尺度松紧不同,结果自然拉开差距。

二、证据采信规则完全不同

1. 结算审核:证据采信灵活、可协商

常以内部资料、流程审批、建设单位意见为主;

对签证、变更、隐蔽工程可不予认可、协商打折、从严扣减。

2. 司法鉴定:严格遵循司法证据规则

只要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关联,原则上必须采信;

不能因“建设单位不认可”“手续不全但实际发生”就随意否定;

对施工事实、隐蔽工程、现场勘验结果优先于内部审批文件。

→ 许多审核中被“砍掉”的费用,在鉴定中因证据有效被恢复,造成差异。

案例:某市政道路项目,施工中因地下管线迁移产生额外费用80万元,施工单位提交了现场签证(仅监理签字,建设单位未签字)及管线迁移照片、施工记录。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以“签证无我方签字”为由,全额核减该笔费用;司法鉴定阶段,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确认管线迁移事实真实发生,监理签字可佐证施工合理性,且照片、施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认定该80万元应计入造价,导致审核与鉴定结果出现80万元差异。

三、计价口径与合同理解差异

1. 合同条款解释尺度不同

审核:常按对建设单位有利解释合同,模糊条款从严;

鉴定:按法律解释规则(文义、体系、交易习惯、不利提供方原则),模糊条款往往有利于施工方。

2. 组价与取费标准差异

审核可能:

鉴定必须:

案例: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约定“新增项目按定额组价,人工单价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但未明确调整幅度。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按投标时的人工单价(80元/工日)计算新增项目,拒绝调整;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合同“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的约定,结合施工期当地人工信息价(120元/工日),调整人工单价,仅人工费用就增加60万元;同时,审核时未计取的总包服务费30万元,鉴定机构按定额标准全额计取,该两项合计造成90万元差异。

四、资料范围与时间边界差异

1. 资料完整性不同

结算审核:资料往往不完整,施工单位未充分举证;

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全面举证、质证、补证,甚至现场勘验、调取第三方资料。

2. 时间节点与范围边界

审核多截止至报送结算日;

鉴定可包含工期索赔、停窝工损失、材料价差调整、逾期付款利息等审核通常不纳入的内容。

五、程序合法性与约束强度差异

1. 结算审核程序随意性较强

无严格法定程序,可口头沟通、内部讨论、反复核减;

部分审核存在“先定核减率、再凑数字”现象。

2. 司法鉴定程序高度法定化

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需质证、勘验、听证、初稿征求意见;

鉴定意见需经得起庭审质证,不能主观臆断。

→ 程序越严格,越容易还原真实造价,与粗放式审核差异更大。

案例:某办公楼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机构时,明确要求“核减率不低于15%”,审核机构为达到要求,未核对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擅自核减墙体工程量200㎡(对应造价50万元)、扣减措施费30万元,合计核减80万元;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确认墙体实际施工量与图纸一致,且措施费符合合同约定,恢复了该80万元费用,同时指出审核程序存在瑕疵,核减依据不足。

六、争议事项处理方式差异

1. 结算审核:争议项常直接剔除

有争议→“暂不计算、后续协商”,直接从结算中扣除。

2. 司法鉴定:争议项必须明确表态

对争议项目单列、说明依据,能确定则确定,不能确定则列明两种意见供法院裁判;

不会简单“一删了之”。

七、其他常见实操差异

材料价格取定:审核多用招标价、平均价;鉴定按施工期信息价/市场价。案例:某项目施工期间,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单位按施工期市场价(5800元/吨)报送结算,审核机构按招标时的钢材价(4800元/吨)核减,单钢材一项核减30万元;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按施工期当地钢材信息价(5700元/吨)核算,恢复大部分核减费用,造成27万元差异。

变更签证认定:审核重“签字齐全”;鉴定重“实际施工+事实证据”。案例:某项目因现场地形变化,需增加土方开挖量,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仅有施工、监理签字,建设单位未签字确认,审核机构不予认可,核减土方费用25万元;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通过现场勘验,确认实际开挖量与签证一致,结合监理签字及施工记录,认定该签证有效,恢复25万元费用。

索赔与签证:审核基本不计或少计;鉴定按合同与法律规则依法计取。

下浮率适用:审核常扩大下浮范围;鉴定严格按合同约定范围执行。案例:某项目合同约定“投标价下浮5%,仅适用于主体工程”,审核机构将下浮率扩大至所有分项工程(含新增附属工程),核减费用40万元;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仅对主体工程下浮5%,附属工程不适用下浮率,恢复40万元核减费用。

总结:差异显著的本质

结算审核是建设管理行为,追求控价与内部合规;工程造价鉴定是司法证据行为,追求中立与事实还原。二者目的不同、规则不同、尺度不同、责任不同,结果出现显著差异并非异常,而是制度逻辑必然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