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山东的王先生起诉某米SU7 Ultra的“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属于消费欺诈,要求某米退还定金并做出三倍赔偿,此案闹得沸沸扬扬,最近终于由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某米一方存在“夸大宣传”,但不构成消费欺诈。
这个结果一出,令网友大跌眼镜,因为按照这样的判罚,词典和语文教材怕是都需要改了。
什么是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欺骗,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的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某米的行为属于“夸大宣传”,“夸大宣传”显然属于“告知虚假”的情况,为何法院却不认定某米存在欺诈行为?
其中的猫腻就在于“故意”二字,欺诈需要有“故意”的成分,如果不是故意,而是无心,那就能巧妙地规避欺诈的嫌疑。
历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上是这么写的——“某米汽车公司作为汽车生产企业,其前期使用的宣传用语不严谨,存在夸大宣传成分,有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XXX请求返还2万元(定金),本院予以支持。”
在这里,“不严谨”三个字,巧妙地把“夸大宣传”美化成为一个因为不小心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抹去了故意的成分,取而代之的是“无心”犯下的错误,即“我不是故意欺骗消费者,我只是不严谨,没有对宣传用语把好关”而已。
照这么说,菜市场缺斤少两也不能算欺诈,是由于菜贩子不严谨,没能校准电子秤罢了。卖有毒食物也不算欺诈,是由于生产商不严谨,忘了把有害物质写在标签上而已。金条内部掺铁也不算欺诈,是因为金店的宣传用词不严谨,把“金包铁”误写成了“千足金”。坑害股民的“小作文”也不算欺诈,因为里面每个字都是无心写下的。其他的,如“缅甸高薪职位”不能算欺诈,“99元游泰国”也不算欺诈,先抬高价格再降低价格的促销活动也不算欺诈,这些无非都是不严谨罢了。
真要这样,那法律本身是否严谨,恐怕也需要怀疑一下。
不要小看历城区法院的这次判决,因为法律的信用只能建立在一致性上。如果法律对行为的界定没有一致性,存在可以人为模糊的地方,必然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不公正——同样性质的行为,有时被认定为欺诈而遭受惩罚,有时被认定为不严谨而免于惩罚,那么公正便无从谈起。
这种荒谬不仅是对法律公平性的巨大嘲讽,还会给那些钻营取巧的腐败分子提供寻租空间,从而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破坏。
据这位起诉某米的王先生自己所说,当他联系某米要求退订这辆SU7 Ultra时,对方告知他“不支持,只能走法律途径”,态度极其傲慢,仿佛早已笃定自家的法律团队无敌,法院会做出有利于某米的判罚似的。
王先生还补充道,当时某米一方对他说,想要退定金也不是没有办法,让王先生自己再去找一个SU7的买家,只要这个买家交款了,就把2万元退给王先生。这种让受害者再找一个受害者,才能把受害者的钱还给受害者的行为,难道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吗?究竟是谁给了他们这样蛮横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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