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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21条,将于2026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规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领域,被称为“耕地保护21条”,将深刻影响征收拆迁中的权利博弈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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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不少人以为,多年前占的耕地,过了两年处罚追责期限就没事了。但《规定》第三条明确:只要耕地一天没恢复到占用前的状态,违法行为就视为“继续状态”,追责期限从耕地真正恢复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只要破坏状态持续,违法行为人就始终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对于被征地人来说,这也是一把维权利剑——当征收方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压低补偿时,可以据此主张其违法行为的持续性,争取更有利的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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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人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获得耕地使用权后,在上面建房、建厂甚至搞“大棚房”。新规第十条明确,约定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合同一旦无效,就要“恢复原状”——投入的建设成本可能得不到补偿,甚至还需自行承担拆除和复耕费用。

判断一份土地流转协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关键看两点:土地性质是否为耕地,以及约定用途是否改变了耕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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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并确立了竞合犯罪“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则——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的,按处罚最重的那一条来定罪量刑。

这意味着,同样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过去可能只按破坏耕地处理,如今若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在征收拆迁中,这往往是征收方施压的手段之一。

被征地人一旦收到“涉嫌刑事犯罪”的通知,务必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恐慌中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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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因行政机关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行为受到损害的,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可依法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这意味着:一方面,“政府批过的”不等于免责;另一方面,当个人维权力量有限时,可向检察机关举报,借助公益诉讼力量推动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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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做了细化,拆迁关注的不仅是“拆不拆”,更是“程序对不对”。

被征地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对复议和诉讼期限务必保持高度敏感——土地管理法规定此类决定的起诉期限仅为十五日,远远短于一般行政案件的六个月,错过法定期限将丧失司法救济机会。

这部新规释放的信号十分明确:耕地保护红线不容触碰。在征收拆迁中,耕地保护法律不仅是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约束,也为被征地人维权提供了新的着力点。无论涉及刑事风险的防范,还是民事合同的效力审查,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依法维权,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