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杜继业律师(京师 上海所)

做房产纠纷这么多年,我没少遇到这样的情形:家里房产写了未成年人名字,家长擅自把房子卖掉,孩子会觉得特别冤枉,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类似争议的呢?

今天我就给大家讲一个上海高院的终审判例,这个案子非常典型,直接说清了共有房产、家人代签、事后追认这三类最常见的风险。只要你家房子是多人共有,或者有未成年人产权,一定要认真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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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发生在上海闵行,涉案的是一套价值八百多万的别墅。这套房子登记在三个人名下:父亲金某华、母亲高某,还有他们未成年的儿子高某波。2006 年,父亲金某华一个人出面,以一家三口的名义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当天,母亲没有到场,儿子是未成年人,也没有签字。

后来交易没能继续下去,因为卖方没有按约定注销房屋抵押,房子根本无法过户,买家付了几百万房款却拿不到房子,直接把父亲、母亲、孩子三方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还要总房价20%的赔偿金。

争议一下子就爆发了。母亲和孩子都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签字、没有同意、也不知情,合同应该无效,责任应该由金某华一个人承担,不应该牵连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但案件从一审上海一中院,到二审上海高院,结果完全一致:合同有效,母亲和未成年孩子都要连带承担还款和赔偿责任。

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难以接受,孩子还没成年,凭什么也要一起赔钱?法院的核心逻辑其实就两点,每一点都关系到普通人的切身利益。

母亲高某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关键出在一份委托书上。签约是 2006 年 2 月,到当年 9 月,买卖双方已经产生纠纷,买家甚至给高某发了律师函。2006 年 10 月,高某和金某华离婚后,出具了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金某华办理签订买卖合同、过户、注销抵押、领取房款等全套卖房手续。

高某自己辩解,这份委托书只是为了办理抵押、偿还债务,不是对之前卖房合同的追认。但高院明确认定,高某明明知道房屋买卖已经出现纠纷,仍然委托金某华全权处理房屋出售事宜,这在法律上就属于事后追认,一旦被认定追认,合同就对她产生约束力,必须承担责任。

我在实务中见过太多当事人栽在这个环节,本来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就为了临时解决问题去补一份委托书、办一个公证,直接把自己从无关者变成了共同责任人。

接下来就是最颠覆大家认知的部分,未成年的高某波,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孩子一方主张,自己是未成年人,父亲的代理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合同应当无效。但上海高院给出了清晰的认定结果。

首先,不动产登记簿上明确记载金某华是孩子的监护人,买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其次,即便登记存在瑕疵,在普通人看来,父亲代理未成年子女卖房符合家庭常理,一般人都会认可这种代理关系。最后,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卖房,并不必然损害子女利益,不能直接以此认定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认定,金某华对高某波的代理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简单说,外人基于家庭亲子关系产生的合理信赖,法律会优先保护,孩子即便没有签字、没有到场,依然要受合同约束。

关于大家都关心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这份合同里约定了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还要支付总房价 20% 的赔偿金。卖方提出约定过高,显失公平,两级法院的处理态度一致。

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约定,但如果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法调减。一审法院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调整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保留了 20% 的赔偿金,二审高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最后,我把这个案件中上海高院的核心裁判要点整理出来,都是能直接用在实际纠纷中的干货。共有人明知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纠纷,仍出具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办理出售、抵押等事宜,直接视为对原买卖合同的事后追认,合同对全体共有人生效。

在房屋买卖中,相对人基于代理人与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家庭成员身份,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主张的,法院原则上予以尊重,但若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法调整。

结合这个经典案例,我再给大家几条掏心窝子的实务提醒。共有房产不管是夫妻、父母子女还是兄弟姐妹共有,出售时必须所有产权人共同到场签字,不要轻信任何回头补办手续的说法。

如果发现家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千万不要随意补办委托书、办理公证,这类行为极容易被认定为事后追认,直接把自己卷入责任之中。正确的做法是立刻书面声明反对,并及时通知中介和买方,固定好相关证据。

涉及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处分时一定要格外谨慎,尽可能办理监护公证,所有监护人共同到场办理,避免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如果确实存在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并非不能推翻合同,但举证难度会非常大。

房产是绝大多数普通人一生中最重要的资产,签字、委托、公证每一个环节都隐藏着法律风险。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反复学习,就是因为它集中了家人代签、事后追认、未成年人房产这三个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

提前了解清楚这些规则,远比发生纠纷后再后悔要有用得多。如果你也遇到共有房产被擅自处分、家人代签、无权代理这类问题,欢迎留言和我交流。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并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审判实务经验所作的解析,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