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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应是最重视学术诚信的地方,而教授本应是学生学术道路上的指导者。可是,当一名教授涉嫌剽窃自己指导学生的论文内容时,问题就不只是论文格式或引用规范那么简单,而是师生关系、学术权力和研究伦理的全面失守。韩国法院近日作出判断,认为首尔大学对一名涉嫌剽窃学生论文的教授作出罢免处分是正当的。这个判决再次提醒外界,学术不端不能被轻描淡写,更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大学教授就被宽容处理。

18日,据韩国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部在首尔大学国语国文系教授A某针对教员诉请审查委员会提起的取消解雇处分等诉讼中,于今年3月判决原告败诉。也就是说,法院没有接受A教授要求取消或减轻处分的主张,首尔大学对其作出的罢免处分被认为具有正当性。

案件的核心,是A教授涉嫌剽窃自己指导的研究生B某论文的英文摘要和部分文章。B某提出问题后,首尔大学随即展开调查。首尔大学研究真实性委员会在2024年4月对A教授的12篇论文进行调查,最终认为其中4篇属于研究舞弊行为,7篇属于研究不当行为。换句话说,在被调查的12篇论文中,绝大多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研究伦理问题。

随后,首尔大学教员惩戒委员会于同年9月表决罢免A教授,首尔大学校长在10月正式作出罢免处分。A教授不服,向教员诉请审查委员会要求取消或减轻处分,但去年2月遭到驳回。之后,他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推翻这一处分。最终,法院仍然站在学校处分一方,认为罢免并不过分。

A教授在审判中提出多个抗辩理由。他主张,首尔大学研究真实性委员会应该对每一篇论文是否违反研究伦理以及违反程度进行个别判断,而不是将多篇论文整体归纳为“重大违反”。他还表示,部分被指存在问题的论文已经标注了出处,因此不能简单认定为剽窃。关于处分程度,他也主张,根据惩戒量定标准,最多应停留在降级或停职,而不是直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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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并没有接受这些说法。首先,法院认为,首尔大学研究真实性委员会的判定程序没有违法。裁判部指出,从相关规定看,研究真实性委员会并没有义务对每一篇调查对象论文分别判定违反研究伦理的严重程度。也就是说,只要整体调查过程和判断依据符合规定,不能因为没有逐篇写出独立严重程度,就否定整个调查结论。

关于“已经标注出处”的主张,法院也作出了非常具体的判断。A教授称,在一篇存在问题的论文第185页末尾附加了“参考以上C,241至249页”的脚注,因此已经全面标明出处。但法院认为,该脚注位于185页最后一个段落末尾,而且该段落与前文之间有空白区分。作为普通读者,很容易理解为这个脚注只适用于最后一个段落,而不是前面更大范围的内容。换句话说,出处标注不能只是形式上出现过,而必须让读者清楚知道哪些内容来自他人研究。

法院对英文摘要剽窃问题的判断也很明确。A教授主张,英文摘要只是论文“摘要”,即使使用他人部分文章,也不是重大问题。但法院指出,论文摘要同样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部认为,A教授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至少明显违反了研究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研究舞弊行为。这个判断非常关键,因为它否定了“摘要不重要”“只是英文部分”“不是正文核心”等淡化学术不端的说法。

在处分是否过重的问题上,法院同样没有接受A教授的主张。裁判部表示,大学教授相比一般职业人,被要求具备更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性。为了健康的学问和研究发展,限制研究舞弊行为的公益必要性,不能被认为低于A教授因解雇处分所受到的不利影响。简单来说,教授失去职位当然是重大不利后果,但维护学术诚信、保护研究共同体秩序,同样具有更大的公共利益。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只是“教授论文剽窃被罢免”,而是剽窃对象是自己的指导学生。师生关系本身存在明显权力不对等。研究生在论文写作、毕业、学术发表和职业发展上,往往高度依赖导师指导。如果导师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和信息优势,拿学生成果为己所用,那么这不仅是学术不端,更是对学生劳动成果和学术人格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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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学生剽窃会被严肃处理,可能影响毕业、学位和未来发展。那么教授剽窃学生,更不应该被轻轻放过。因为教授不仅掌握更高学术资源,也承担更高教育责任。学生犯错,教授可以说要教育、要规范;但教授自己违反学术伦理,就会破坏整个教育关系的信任基础。学生还怎么相信导师?年轻研究者还怎么相信学术共同体能够保护自己的成果?

从中韩对比来看,学术不端问题并不是韩国独有。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同样长期面对论文抄袭、署名不当、数据造假、重复发表、学生成果被导师占用等争议。中韩两国高校共同面临的问题是,学术权力往往集中在资深教师和导师手中,而研究生、年轻学者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和独立调查机制,很多学术不端可能会被内部消化,甚至让受害者承受二次伤害。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强调大学教授需要更高伦理意识的重要原因。高校不是普通企业,教授也不是普通岗位。教授的工作不仅是发表论文、申请项目、讲课授课,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维护知识生产的可信度。如果教授为了个人成果剽窃学生研究,那就等于用自己的权力破坏学术生态。对这种行为,如果只给予轻微处分,很难起到警示作用。

当然,学术剽窃案件有时会涉及复杂判断。引用是否充分、改写是否构成剽窃、摘要是否属于核心内容、脚注是否足够明确,这些都需要专业审查。但这起案件中,首尔大学研究真实性委员会调查了12篇论文,认定多篇存在研究舞弊或研究不当行为;法院也逐项审查了A教授的抗辩,并最终认为处分正当。这说明该案并非简单争议,而是经过学校调查、教员惩戒、诉请审查和行政诉讼多重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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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更直白一点,学术诚信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装饰品。论文中的一个脚注,不等于可以模糊大量引用边界;英文摘要不是正文,也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文字;教授身份更不是保护伞,反而意味着更高责任。大学如果不能保护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共同体就会失去最基本的信任。

这起判决对韩国高校也有示范意义。它告诉大学,面对教授学术不端,不能因为当事人资历高、职位重要,就选择轻轻放下;也告诉研究者,引用和借鉴必须清楚、准确、可识别,不能让读者误以为他人成果是自己的表达。更重要的是,它也给学生一个信号:即使面对导师和教授,学术成果被侵犯时,仍然可以通过制度和法律寻求救济。

所以问题也很现实:大学教授剽窃学生论文,应该只是学术处分,还是必须上升到更严厉的职业伦理责任?再进一步,中韩高校如果想真正保护年轻研究者,是否应该建立更独立、更透明、更强制执行的学术不端调查机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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