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家伙,某交通大学两位同学组队搞竞赛,一个敲代码,一个写PPT,赢了5000块奖金。
写PPT那位动了歪心思,想自己多吞点,就用AI工具把银行电子回单上的收款5000元,改成了2000元,打算只给敲代码那位分一小半。
结果AI生成的东西自带水印,他也没抹掉,敲代码的同学打开一看,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俩人当场闹翻,事情直接捅到了网上。
有人说这写PPT的妥妥犯罪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跑不掉吧?还真不是。这里面的门道,说出来你可能不信。
很多人一听“银行回单”,就觉得那是正经金融凭证,伪造它肯定犯法。
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它保护的是汇票、本票、支票,还有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你翻遍这串名单,找不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这几个字。
那能不能塞进兜底条款里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也不行。2013年公安部专门做过答复:结算凭证是什么?是银行接受你的指令后,真正去给你转钱、划账的那个依据。
而电子回单呢?它只是银行受理完你的指令后,给你看一眼的确认单,“哥们,你这笔业务我收到了”。
它就是个证明,告诉你“我办过了”,而不是办这件事本身使用的工具。所以它不是刑法要保护的那个“银行结算凭证”。
这个答复不是公开挂在公安部网站上的普通人都能翻到的东西,目前最权威的出处是2025年《刑事审判参考》,最高法院刑庭编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的。
你要是把这本书递给法官看,法官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所以说,这东西在刑事上基本等于“不算数”。
不光不算数,连立案的门槛都够不着
退一万步讲,就算硬要往上靠,还有第二道坎儿等着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的司法解释写得清清楚楚:伪造金融票证,要么面额累计1万元以上,要么数量10张以上,才够立案标准。
5000块,一张改过的回单,两头都不沾。有人可能要杠:那我伪造9999块、伪造9张,是不是就能抓了?
这个事以前我也说不准,现在干实务干久了,把话给你说明白,如果你是普通老百姓自己去报案,说被人坑了。
那警察会告诉你,你得拿出更大的量来,至少10万、100万,或者100张、1000张,才有戏。但如果是上面有专项行动、领导要业绩,那就算只差了1块钱、1张纸,他们也能帮你找补回来。
可惜这俩学生的事,显然不属于后一种情况。
他要是早知道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在刑法眼里压根不算“金融票证”,可能胆子更大,也可能压根不敢干,因为真闹起来,刑事上拿他没办法,但学校那一关、民事上的欺诈赔偿,一个都跑不了。
最后这事怎么收场?大概率是学校内部处理,该退钱退钱,该处分处分,刑事责任想都别想。
不是说法律包庇他,而是法律当初写这条的时候,盯的是支票、汇票这种真正影响金融信用的东西,不是让你拿去对付同学之间5000块奖金的。
教训就一条:想坑人,先学法。不然坑了人还以为自己犯了滔天大罪,结果法律根本不陪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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