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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剪不断理还乱

但孩子的成长不能成为牺牲品

当一方以爱的名义抢夺、藏匿孩子

法律如何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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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榆阳区人民法院发出针对父母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说不!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丈夫夏某因家庭矛盾处于分居状态,尚未办理离婚手续,二人的女儿小天不满4岁。分居期间,双方就孩子的照料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夏某遂将女儿带至父母处生活,并拉黑李女士的联系方式,拒绝其探望、联系女儿的请求。此后两年间,李女士多次通过微信要求探望,均被夏某推脱。李女士多方寻找女儿下落,并寻求警方和社区调解,均未能见到女儿。

2026年3月28日,李女士向榆阳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禁止夏某侵害其监护权,并协助其探望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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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夏某作为小天的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夏某不当限制李某行使监护权,对亲子关系及小天的身心健康均造成损害。法院在立案三日内迅速发出针对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夏某对李某的监护权进行侵害,并确定了探望方案。

禁令送达后,法官当场对夏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讲明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夏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李某发送女儿照片并告知住所,分离两年的母女得以团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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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是成人之间的纠葛,但孩子从来不是“私有财产”,更不是博弈的筹码。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仅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更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长期的心理创伤。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设立的预防性保护制度,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本案中,法院发出禁令,正是以司法之力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避免侵害行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父母唯有理性协商、依法维权,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每一个孩子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供稿丨榆阳法院

特邀责编丨民一庭 乔春娥

编辑丨马欣

审核丨常婷

榆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