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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瑾 | 撰文

又一 | 编辑

上海医保“定额报销”政策落地,已过去两周多时间。这期间,医药圈一片叫好声。

上海医保局《关于优化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协同的通知》中,“将集采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上限,超出的差价由患者个人自负”,被业界视为高价药在公立医院使用松绑的信号。

之前“原研药不是付不起,而是买不到”的困境,此次有望被解决,患者将拥有更多的用药选择权,减少了行政干预和管理风险。

这一在政策界铺垫酝酿了11年、“医保统一支付标准”的概念,在多省试点后,最终在上海大范围落地实施。行业统计,有49种与第十一批国家集采相关的医保药品将受到影响。

喧嚣之下,不乏有冷静的思考。新政落地后,医院真的能开出更多高价药吗?上海患者真的对药价不敏感吗?

和起初一片叫好声相反的是,有业内人士担忧,新政出台后,高价药可能面临销量下滑、阶梯降价的双重冲击。

据悉,上海医保局的“定额报销”政策将试行一个季度,若医疗机构未完成集采药品用量,下个季度可能控制高价药的采购量。

有医保专家认为,从上海医保局发布的文件格式判断,本次上海新政属于地方试点,短时间内在全国推开的可能性不大。但长远来看,医保支付标准肯定要落地,这也是国际惯例。

是患者回流,还是销量萎缩?

业内人士透露,上海医保局此次新政,是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且规则仅限于第十一批未中选产品。

除了普通药品外,上述文件还着重列出了限适应症报量的5款药品:

奥拉帕利口服常释剂型、达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马来酸阿伐曲泊帕口服常释剂型、艾曲泊帕乙醇胺口服常释剂型、乙磺酸尼达尼布口服常释剂型。

对于这5款药物,参保人员使用其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其中,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个人自负比例提高20%,其他药品提高30%。

新政的整体逻辑,延续了医保不断重申的保基本的定位。

医保部门划出一条基准红线,在红线之上的药品费用,更多由患者个人依据自身经济状况来选择承担。与集采中选品价差更大的药品,自负比例更高。

以奥拉帕利为例,改革前该药挂网价约5700元/盒,以上海职工医保门诊70%报销比例测算,医保可报销3990元,患者个人自负1710元。

新政实施后,医保以第十一批集采仿制药中选价188.7元/盒为统一支付标准,且作为高价乙类药个人自负比例再提高30%,患者个人实际自负金额大幅攀升至5570元以上——实际上,患者需要自负的金额多了近4000元。

一位外资药企市场准入负责人表示,第十一批集采未中选的原研药,大多处于丢失院内份额的初期。阿斯利康的达格列净等药品受报量限制,原研产品在院内的保留率很高,且在上海地区的可及性比其他省市好。

“但是,相对于原研药价格,新政后医保能报销的额度太少,其中很多是患者现金支付,不能走医保个账。从消费心理学出发,随着患者现金支付额加大,可能会出现消费行为改变,触发换药拐点,重新选择集采药品。

村夫日记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同样认为,受到支出压力,部分用户将被迫改用其他更低开支的药品。如果用户流失规模持续攀升,原研药企业将不得不通过持续降价来挽留具有品牌忠诚度的用户,从而导致原研药价出现阶梯式降价。以德国为例,在FPRFixed Reference PriceFRP)下,药价在3-5年内就可以下调80%以上。

而集采非中选药品的阶梯式降价,则是政策设计的初衷。

上述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非中选企业参照同类药品制定公允合理的价格,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的药品。”

这一政策倾向并非空穴来风。

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便提出,以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2~3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2024年,《中国卫生政策研究》发布的一篇论文指出,价差较大,主要指非中选价是中选价的2倍及以上。

研究统计,若2年调整到位,则非中选原研的价格平均每年至少需要降低25%,若3年调整到位,则平均每年至少需要降低16.7%,并随着价差的增大而增大。在某种程度上,这会对于具有明显临床疗效优势的原研药产生负面影响。

赵衡预测,“新政落地后,对相关企业来说,除了降价就只能退出市场,没有其他选择。”

医院内部:定额报销与红黄标预警、DRG/DIP如何衔接?

新政落地后,部分上海三甲医院药剂科主任表示,医院目前还未感受到明显变化。

在公立医院内部,红黄标、DRG/DIP(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付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多重政策,相互交织叠加,让现实的用药生态变得更为复杂。

今年大范围落地的红黄标政策,至今仍受业界探讨和关注。

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办于1月下旬发布《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要求化学药超出同通用名最低中选价1.8倍标黄、3倍标红;中成药与生物制品按日均治疗费用计算,超出3倍标黄、5倍标红。

今年四季度起,红黄标药品累计采购金额占比超过25%、红标超过10%的医疗机构,将被约谈、通报。(点击链接查看深蓝观往期深度报道:)

从范围和功能上来看,红黄标政策与定额报销政策,均主要针对集采未中选的高价药物。前者划定价格的上限,如果价格被预警,医院限制采购。后者则给出指导价,建议高价药阶梯降价至合理红线内。

高线和低线,共同构成了国家医保局药品价格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倒逼企业降价。

除了采购环节的约束外,具体到医生诊疗和用药层面,定额报销制度也与DRG/DIP付费方式改革相关。

上海医保局发布的新政明确,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不因使用此类药品而核减相关病组的DRG/DIP支付标准及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指标。

而医疗机构通过合理用药产生的医保结余费用,在DRG/DIP清算时按规定留用,用于激励其优化诊疗路径、合理控制成本。

由此可见,在医院层面,尽管留有原研药的使用空间,即总额预算不会核减,但如果使用医保支付标准内的药品,医院能产生更多结余。这也将直接激励医院使用集采药品。

定额报销和DRG/DIP将如何影响医生行为,还有待时间检验。不过,学界已有针对医保统一支付标准和DRG/DIP制度衔接的设想。

2021年,《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发布的一篇论文指出,DRG/DIP支付与医保支付标准均属于预算制支付方式,即基于既往诊疗实践数据制定医保补偿结算基准。但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治疗类型和产品类型。

从全球药品医保补偿结算经验看,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主要用于门诊端(药品为主)和住院端高值创新品种的结算。而DRG/DIP支付主要适用于住院端常规品种的打包结算。

究其原因,是政策设计者考虑了不同治疗类型(门诊、住院)的诊疗复杂程度差异。

门诊用药,由于事先通过医生诊断和处方,已明确病因和治疗药物的通用名,因此患者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选择权。此时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可以引导合理用药,通过仿制药替代实现控费。

住院诊疗,则涉及各类检查、治疗、药品及医用耗材等项目,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从引导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入手,通过DRG/DIP付费方式,激励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成本。

不过,住院诊疗中的高值创新产品较为特殊,与普通产品价差大,高额费用难以纳入病种分组,也影响医疗机构的使用积极性,可以通过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

目前,国家已有针对高值药品的除外支付政策,若后续医保统一支付标准在全国推开,医疗机构DRG/DIP结余留用机制或将会进一步变化。

上述医保统一支付标准和DRG/DIP协同的设计,实质上是借助两种政策工具,实现供需两端的双向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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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医保支付标准与DRG/DIP支付协同推进机制研究》

相较于定额支付、红黄标预警和DRG/DIP等政策对上级医院形成的持续控费压力,上海医保局此次新政对基层医疗机构明显更为宽松,核心目标是推动常见病、慢性病患者下沉社区。

文件明确提出,基层医院在优先采购集采中选药的基础上,也可根据临床需求配备非中选药品;部分品种甚至不再考核非中选药占比。同时,基层机构使用部分乙类药品时,可按甲类标准支付,医保支付价以内患者无需再承担分类自负费用。

在赵衡看来,这意味着基层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整体形成利好。

但问题在于,即便按甲类支付,集采药本身价格依然远低于原研药。对于很多患者而言,真正影响选择的,仍是原研药较高的个人现金支出。因此,这项政策对患者回流基层医疗机构的推动作用,可能依然有限。

等待11年,响应最快的上海模式,会在全国普及吗?

“定额报销”政策所代表的“医保统一支付标准”,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

据业内人士回忆,早在2015年、2016年,医保统一支付标准就被列入医改重点工作计划,相关部门曾发布征求意见稿,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最终目标是同一通用名下的所有品种统一支付。

但当年,这一设想在实践上存在诸多难点。例如一致性评价没有实质性进展,对同品不同质量确定支付标准还存在难题。

2018年~2019年,集中带量采购4+7推出,相关部门重提医保统一支付标准的计划。

前外资药企市场准入负责人吴敏(化名)还记得,第一批、第二批集采期间,部分省份已经开始试点医保统一支付标准,业界非常关注。

“那时候我们在上海非常紧张,不知道什么时候调整,也不知道国家的指导意见出来要怎么做,还去问询相关部门。河北省实施‘定额报销’后,公司的一款临床刚需的明星产品,销量有轻微的下降,普药的销量可能掉得更多。”

2021年底,国家医保局发文,就推荐的托拉塞米注射液、丹红注射液、血塞通、艾瑞昔布等30个品种(20个化药、10个中成药),要求选取本省合适品种进行支付标准试点,至2023年底结束。

据业内人士统计,试点主要从小病种、小市场量品种入手,涉及重大疾病、慢性病等临床必需的品种相对较少。多达20个省份纳入了试点品种,支付标准上下浮动。

不过,这场为期两年的试点并未发布官方总结,公开信息寥寥。试点范围和品类的局限性、各省基金承受能力差异大,让统一支付标准的落地缺乏普适经验。

时间来到今年4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中,三次提及“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发挥其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

短短一周后,上海市医保局迅速跟进,提出了前文所述的“定额报销”制度。

浙江省医疗保障研究会副会长王平洋认为,此前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只是试点,现在上海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他省可能会先观望,不会直接跟进。

在全国普遍性的医保基金紧张,一致性评价日臻成熟,药品价格治理从“四同”走向“三同”、越来越多品种省际间价格差距较小、多轮集采药价探底之时,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已有了扎实的实践基础。

即便如此,这一选择并非没有风险。若测算形成的医保支付标准较低,则意味着带来较高的个人负担。

在政策界主流观点——“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太少,个人卫生支出又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下,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将会进一步增长。

如何平衡医保和患者自付费用的平衡,考验着政策设计者的判断力。从长期趋势看,统一支付标准已是不可逆的政策方向,减轻患者自付压力的刚性需求,正给商保公司带来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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