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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咚咚咚——”凌晨一点,家住15楼的李阿姨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行李箱滚轮声和陌生男女的说笑声惊醒,断断续续扰得人无法安睡。

第二天一早,李阿姨拦住赵先生:“小赵啊,你这房子天天半夜有陌生人进出,吵得我们睡不好,连孩子上学都受影响!”李阿姨语气里满是无奈和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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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却一脸无所谓,摊手说道:“李阿姨,我这是把房子改成网约房了,能多赚点额外收入。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想租给谁就租给谁,又没犯法,您就别多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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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这样的邻里矛盾并不少见。随着网约房、民宿业态兴起,不少房主想把闲置住宅改成网约房增收,却忽略了邻居的居住感受。很多房主都抱着“我的房子我做主”的想法,随心所欲处置房产,但房主真的能擅自将住宅变成网约房吗?邻居面对扰民行为,真的只能默默忍受?

今天,我们就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普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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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家住浙江宁波的小张,将自己购置的闲置住宅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以短租、日租的形式对外经营网约房,房客通过平台下单后自助入住、退房,全程无需与小张见面。此举很快引发同楼邻居不满,人员频繁出入、深夜噪音扰民等问题,让邻居们苦不堪言。多次与小张沟通协商无果后,邻居们联合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停止网约房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庭审中,小张辩称,自己只是正常出租房屋,并未改变房屋的住宅性质,不需要经过其他业主同意。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经营的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有偿住宿服务,按日计费且配套清洁等服务,与普通长期出租房“承租人固定、影响范围小”的特点有本质区别,实质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于典型的“住改商”行为。最终,法院历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小张停止对该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其住宅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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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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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房主都有这样的误区:“出租房子是我的权利,不用邻居同意”,但这一认知并不全面——普通出租房和网约房,法律要求完全不同!两个关键要点一定要记牢:

一是网约房≠普通出租房,属于“经营性用房”。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长期居住,租期较长、人员稳定、对邻居的影响较小;而“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流动频繁、按日计费并提供清洁、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务,属于经营性住宿活动,实质改变房屋用途,构成“住改商”。

二是“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是硬性要求,而非“多数同意”。房主若想把住宅改成网约房,不光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还必须经过所有受影响邻居(即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哪怕只有一户邻居明确反对,房主也不能擅自经营;即便没有邻居投诉,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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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房业态的健康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的边界。房屋所有权人在利用房产获取经济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充分尊重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宁权。如果身边有人违法经营“网约房”,影响了自身正常生活,作为邻居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街道、住建、公安等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及其他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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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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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要变更的,除遵守相关规定之外,必须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来源:三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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